眉山《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指南

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需提供結婚證、夫妻雙方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獨生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或者戶籍證明原件和複印件等材料。

政策依據,辦理機關,辦理範圍,所需材料,辦理程式,

政策依據

《四川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川人大法工函〔2004〕36號,川人口發〔2011〕1號。

辦理機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辦理範圍

(一)夫妻持有《生育服務證》,只有一個未滿18周歲的子女,已採取避孕節育措施,自願不再生育的。
(二)夫妻只有一個依法收養的未滿18周歲的子女,自願不再生育的。
(三)獨生子女父母婚姻關係發生變化,其撫養獨生子女的父親或者母親單獨提出申請的。

所需材料

(一)結婚證、夫妻雙方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
(二)獨生子女的《出生醫學證明》或者戶籍證明原件和複印件。
(三)申請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張(夫妻同時申請的,應分別提供各自照片2張)。
(四)經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審核簽字蓋章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領表》。
(四)落實避孕節育措施證明(僅辦理範圍的第1種和第3種情況需要)。

辦理程式

(一)申請。當事人向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據實填寫《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領表》,經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核實簽字蓋章後,報女方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二)審核決定。收到申請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書面決定。
(三)發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一式兩份,夫妻雙方各持一份。單獨提出辦理申請的,只發給申請人一份。
(四)補辦。辦理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公民因證件遺失、毀損等原因,需要補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向原辦理機關或現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補辦申請,並提供曾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有關獎勵優待等相關證明材料。收到補辦申請的辦理機關應核實相關情況,為符合條件的申請者補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五)收回和註銷。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部門應及時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予以註銷並書面宣布所持證件作廢:
(1)經批准再生育的;
(2)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或收養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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