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區、直轄市)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措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措施》共十四條,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於2020年4月印發的措施,旨在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堅決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確保生態環境質量總體改善及生態環境保護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省(自治區、直轄市)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措施
  • 發文機構中共中央辦公廳 
  • 實施時間:2020年4月27日 
  • 聯合發文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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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印發

2020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省(自治區、直轄市)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措施》,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措施全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決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確保生態環境質量總體改善,生態環境保護水平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相適應,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和中央有關規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適用於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的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應當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重點,針對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圍繞污染防治攻堅戰目標任務設定考核指標,狠抓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堅持人民認可、客觀公正,規範考核方式和程式,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堅持結果導向、注重實效,以考核促進生態環境質量改善和相關工作落實,壓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
第四條 考核工作由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牽頭組織,中央辦公廳中央組織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生態環境部參加。
第五條 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黨政主體責任落實情況。考核省級黨委和政府落實“黨政同責”,專題研究部署和督促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壓實市、縣和有關部門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等情況。
(二)生態環境保護立法和監督情況。考核省級人大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立法遵守上位法規定,加強指導設區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等其他地方立法主體開展相關立法,通過執法檢查等法定監督方式推動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實施等情況。
(三)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及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考核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等情況,污染防治攻堅戰年度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以及疫情防控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情況。
(四)資金投入使用情況。考核中央和地方生態環境保護財政資金使用績效以及未完成環境質量約束性指標的省份相關財政支出增長情況。
(五)公眾滿意程度。考核公眾對本地區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的滿意程度。
第六條 考核採用百分制評分,根據評分情況,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級。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考核指標評分細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特別重大環境污染事件或特別重大生態破壞事件的,考核結果不得確定為優秀。
第七條 考核目標年為2019年和2020年,考核工作於次年7月底前完成。
第八條 考核採取以下步驟:
(一)自評總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污染防治攻堅戰進展情況和取得成效進行總結,對照考核指標進行自評,形成自評總結報告,報送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領導小組,抄送生態環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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