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屬實行法人治理結構事業單位外部理事(董事) 外部監事報酬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省屬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建設,規範實行法人治理結構事業單位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監事報酬管理,調動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監事履職盡責的積極性,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配套檔案的通知》(魯辦發〔2014〕31號)、《山東省省屬實行法人治理結構事業單位外部理事(董事)管理辦法(試行)》(魯編辦發〔2016〕12號)、《山東省省屬實行法人治理結構事業單位外部監事管理辦法(試行)》(魯編辦發〔2016〕13號)、《山東省公立醫院法人治理結構建設實施方案》(魯衛辦發〔2016〕9號)、《山東省科研院所法人治理結構建設實施方案》(魯科字〔2016〕147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按照《山東省省屬實行法人治理結構事業單位外部理事(董事)管理辦法(試行)》(魯編辦發〔2016〕12號)、《山東省省屬實行法人治理結構事業單位外部監事管理辦法(試行)》(魯編辦發〔2016〕13號)等規定程式選聘,在省屬實行法人治理結構事業單位中擔任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監事的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監事報酬是指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監事在省屬實行法人治理結構事業單位履行職責應獲取的資金回報。
第二章 報 酬
第四條 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監事報酬,按照任職單位管理層副職領導基本工資平均水平確定。
第五條 兼任兩個及兩個以上事業單位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監事職務的,只能獲取一份報酬。
第六條 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監事任職時間(任期)發生變化的,按實際在職時間計算報酬。
第七條 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監事獲取報酬,不得違背國家和省有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正式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兼職並獲取收入的規定。
第八條 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監事不得在任職單位獲取其他任何報酬或福利。
第三章 經費來源
第九條 外部理事(董事)報酬由任職單位的舉辦單位負責確定和支付,省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外部理事(董事)報酬由本單位確定和支付;外部監事報酬由選派單位負責確定和支付。
第十條 相關單位支付的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監事報酬資金,納入單位預算管理,省財政按照綜合預算原則對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監事報酬資金予以保障。
第十一條 支付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監事報酬,執行省屬機關事業單位財政資金及國庫管理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相關單位列支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監事報酬,計入“商品和服務支出——勞務費”支出經濟分類科目。
第四章 績效管理
第十三條 支付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監事報酬,需經相關部門單位對其進行履職考核並認定為“基本稱職”及以上等次後方可辦理,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不得支付。
第十四條 報酬的具體支付標準根據履職考核情況上下浮動,基本稱職的按照80%的比例支付,稱職的按90%,優秀的按100%。
第十五條 向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監事支付的報酬資金,按照財政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實行績效管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條 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監事所獲報酬為稅前收入,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七條 外部理事(董事)、外部監事由任職單位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因履職發生的差旅費等公務支出由任職單位承擔,執行任職單位財務管理相關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屬實行法人治理結構的事業單位及其舉辦單位、行業主管部門及外部監事選派單位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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