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實行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的民主選舉制度是從1953年開始的。基於當時的實際情況 ,選舉法只規定基層人大的代表由直接選舉產生,縣以上(包括縣)地方各級人大和全國人大代表都由間接選舉產生。隨著政治、經濟、文化和交通等各方面的發展,1979年選舉法規定直接選舉擴大到縣級。30多年來,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實踐證明,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的民主選舉制度,既符合我國的國情,又能使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得到較好的實現。
我國實行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的民主選舉制度是從1953年開始的。基於當時的實際情況 ,選舉法只規定基層人大的代表由直接選舉產生,縣以上(包括縣)地方各級人大和全國人大代表都由間接選舉產生。隨著政治、經濟、文化和交通等各方面的發展,1979年選舉法規定直接選舉擴大到縣級。30多年來,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的實踐證明,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並用的民主選舉制度,既符合我國的國情,又能使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得到較好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