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全文
盲盒經營行為規範指引(試行)
第一條 為了規範盲盒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盲盒經營,適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稱盲盒經營,是指經營者在合法經營範圍內,在事先告知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定範圍而不告知商品確定型號、款式或者服務內容的情況下,通過網際網路、實體店、自動販賣機等形式,以消費者隨機抽取的方式銷售特定範圍內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模式。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盲盒經營者,是指從事盲盒商品生產、以盲盒形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主體。
第四條 盲盒經營者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商業道德和公序良俗,履行經營者主體責任和社會責任,倡導並主動提醒消費者理性消費,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五條 盲盒經營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一般在日常生活、文藝娛樂等領域內開展。
以盲盒形式銷售或者提供依法需要取得許可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取得許可後開展相關經營行為。
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禁止銷售、流通的商品或者禁止提供的服務,不得以盲盒形式進行銷售或者提供。
藥品、醫療器械、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體動物等在使用條件、存儲運輸、檢驗檢疫等方面有嚴格要求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銷售。食品、化妝品,不具備保障質量安全和消費者權益條件的,不應當以盲盒形式銷售。
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快件,不得以盲盒形式銷售。
第六條 通過網際網路、實體店、自助銷售設備等形式從事盲盒經營的,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等經營者主體信息。
第七條 盲盒經營者應當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合理確定盲盒價格。
盲盒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實施不按規定明碼標價、哄抬價格、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為。
第八條 通過盲盒形式銷售的,同一套系商品或者服務的成本差距不應過大。盲盒商品價格不應與相同非盲盒銷售商品價格差距過大。
第九條 盲盒經營者應當將商品名稱、商品種類、商品樣式、抽取規則、商品分布、限量商品投放數量、抽取機率、商品價值範圍等關鍵信息以顯著方式對外公示,保證消費者在購買前知曉。
盲盒經營者不得通過後台操縱改變抽取結果、隨意調整抽取機率等方式變相誘導消費。不得以折現、回購、換購等方式拒絕或者故意拖延發放盲盒。不得設定空盒。
第十條 盲盒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商品生產經營記錄製度。
通過實體店、自助銷售設備等現場方式或者網際網路非即時公開方式銷售的,盲盒經營者應當保留抽取機率設定並建立相應的出廠機率抽檢機制。通過網際網路即時公開方式銷售的,盲盒經營者應當保留抽取機率設定、結果抽取的完整記錄,建立追蹤記錄製度,確保消費者所抽取的商品發放到位,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相關記錄留存時間一般不少於3年。
第十一條 鼓勵盲盒經營者建立保底機制,通過設定抽取時間、抽取金額上限和次數上限等方式,引導理性消費。
鼓勵盲盒經營者自覺承諾不囤貨、不炒作、不直接進入二級市場,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盲盒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通過產品標籤、消費提示等方式充分告知消費者盲盒商品的名稱、產地、生產者、執行標準、性能、規格、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使用存儲條件、安全警示、“三包”條款等關係商品質量的基本必要信息,標註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
第十三條 盲盒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企業質量保障體系,加強生產、倉儲、物流等環節的管理,保證商品來源可靠、質量合格。盲盒經營者生產、經營的商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關於質量、安全的要求。
盲盒商品屬於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範圍的,應當獲得認證並標註CCC認證標誌。
盲盒經營者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經營。盲盒商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盲盒經營者應當制定相應的企業標準,對供應渠道、原材料、設計安全性能等方面嚴格把關。
第十四條 盲盒經營者不得對抽盒規則、抽取機率、銷售狀況、用戶評價、商品數量、商品規格、商品質量、服務提供方式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十五條 盲盒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第十六條 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應當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定期對平台內盲盒經營者真實信息進行核驗,建立健全檢查監控制度,強化對平台內盲盒經營者及其發布的商品和服務的動態監測。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如發現平台內盲盒經營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存在相關違法違規情形的,應當依法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盲盒經營者通過充分告知提示,並經消費者單次購買時確認後,以網際網路形式銷售的盲盒商品拆封后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盲盒經營者不得以默認勾選方式替代消費者確認環節。
以全包形式銷售整套系列商品,該系列內商品清楚確定的,經營者應依法執行網購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第十八條 盲盒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或者與經營者明示不符的,應當依法履行退貨、更換、修理等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十九條 盲盒經營者、網路交易平台經營者等相關主體應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處理機制,公開投訴方式、處理流程、退換貨標準等信息,配合監管部門的監督指導,提高消費爭議解決效率。
第二十條 盲盒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自有商品的商標、專利及著作權等相關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力度,規範智慧財產權自用、授權使用等行為,在盲盒經營中不得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鼓勵盲盒經營者加強自主智慧財產權創新開發,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第二十一條 盲盒商品或者服務不得含有歪曲歷史、封建迷信、淫穢色情、恐怖暴力、宗教極端、民族歧視、分裂國家等法律法規禁止以及違背公序良俗的內容。
盲盒經營者不得以盲盒名義從事或者變相從事賭博活動。
第二十二條 食品經營者在從事食品銷售、餐飲服務過程中附贈其他盲盒商品開展促銷活動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有關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
第二十三條 盲盒經營者不得向未滿8周歲未成年人銷售盲盒。向8周歲及以上未成年人銷售盲盒商品,應當依法確認已取得相關監護人的同意。
盲盒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提示8周歲及以上未成年人購買盲盒需取得相關監護人同意。
盲盒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在解決未成年人消費爭議方面提供便利。
鼓勵地方有關部門出台保護性措施,對國小校園周圍的盲盒銷售模式包括距離、內容等進行具體規範。
第二十四條 鼓勵盲盒經營相關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自律準則,建立健全第三方監督機制,加強對隱藏款抽取、經營宣傳、商品投放等具體行為及盲盒商品質量的監督。鼓勵、支持盲盒經營相關企業、社會組織等制定科學合理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
第二十五條 鼓勵、支持消費者協會等法律規定的社會組織依法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在盲盒消費中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以盲盒形式開展促銷活動的,應當遵守《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等規定。
第二十七條 盲盒經營者應當遵守行業主管部門相關規定要求,做好運營管理,規範經營行為。
第二十八條 盲盒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銷售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體動物、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快件等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職責進行查處。
第二十九條 本指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內容解讀
一、《指引》起草背景
近年來,盲盒相關產品受到不少年輕消費者青睞,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盲盒經營模式主要集中在潮流玩具領域,但隨著“盲盒+”商業模式迅速發酵,通過盲盒形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領域不斷增加。與此同時,盲盒經營過程中的過度行銷、信息不透明、虛假宣傳、“三無”產品、售後服務不到位等問題也逐漸凸顯,需要予以規範引導。
市場監管總局在總結地方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從規範引導角度出發,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盲盒經營行為特點制定本《指引》,以期推動盲盒經營者增強自律意識和誠信守法經營意識,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盲盒相關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指引》起草原則
《指引》注重規範引導。《指引》是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盲盒經營行為特點,通過建立引導性規範措施,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對盲盒經營者作出規範指引。
《指引》注重問題導向。針對民眾反映集中的虛假宣傳、侵害消費者知情權、誘導消費、“三無”產品、售後服務不到位、“霸王條款”等問題,《指引》明確了盲盒經營禁售清單,劃定監管底線,推動合規經營,推動提高盲盒經營透明度,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指引》注重價值導向。《指引》明確禁止盲盒經營中出現賭博、歪曲歷史、封建迷信、淫穢色情、恐怖暴力等違反社會道德和公序良俗的內容,倡導理性消費、反食品浪費,並特別規定未成年人保護相關內容。注重智慧財產權保護,提倡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指引》注重社會共治。《指引》積極推進企業落實主體責任,提高自我合規經營水平;鼓勵盲盒經營相關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自律準則;支持消費者協會等社會組織依法進行社會監督。另外,盲盒經營涉及多領域、多行業,對於《指引》中提到的內容以及盲盒經營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履行監管執法職責。《指引》通過引導社會各界廣泛參與,推動盲盒經營企業自我約束、誠信經營,努力構建“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行政監管、消費者參與”的社會共治格局。
三、《指引》的幾個重點問題
一是關於盲盒的定義。出台《指引》,意在引導規範經營者減少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降低盲盒經營中的射幸屬性,切實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盲盒經營屬於消費新業態、新模式,具體形式複雜多樣,雖然《指引》進行了概括定義,但是否屬於盲盒,容易存在認知上的模糊地帶,需要結合實踐予以判斷。比如,食品僅外包裝不同隨機發貨、食品成分確定但形狀不同隨機發貨等等,不足以讓消費者對隨機發貨抱有額外期待的,不宜認定為盲盒。需要說明的是,《指引》雖然未對食品、化妝品作出完全禁止性規定,但食品、化妝品與消費者身體健康密切相關,安全風險較大,為此,《指引》專門強調經營者要充分履行注意義務,避免以盲盒形式銷售食品、化妝品帶來安全和浪費等方面的風險。
二是關於消費者知情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盲盒經營模式雖然具有一定的隨機性特點,但不能以“盲”為藉口迴避本應承擔的義務,盲盒經營者應當公示經營過程中的相關必要信息,儘可能減少與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指引》明確了盲盒經營行為需要公示的信息,強調了盲盒商品本應公示的相關信息;同時,明確了不得實施虛假宣傳、操縱抽取機率等行為。
三是關於未成年人保護。鑒於盲盒IP文化生態與商業消費邏輯,對消費觀念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和正確價值觀的養成存在較大影響。為此,《指引》對盲盒銷售對象的年齡進行了嚴格限制,要求不得向未滿8周歲未成年人銷售。《指引》還要求盲盒經營者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鼓勵地方有關部門出台保護性措施,對國小校園周圍的盲盒銷售模式包括距離、內容等進行具體規範,推動淨化學校周邊消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