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是評價盲人醫療按摩人員是否具有執業所必須的專業知識與技術水平的考試。
第三條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方式分為綜合筆試和實踐技能考試兩個單元。
實踐
技能考試和綜合筆試成績均合格的,取得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製的《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合格證明》。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合格證明》是盲人醫療按摩人員申請從事醫療按摩活動資格的證明檔案。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的具體內容和方案由全國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委員會制定。
第四條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時間及考試大綱由全國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委員會確定,提前5個月向社會公告。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全國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委員會負責全國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工作,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所屬中國盲人按摩指導中心,負責全國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的具體實施工作。
省、
自治區、
直轄市成立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內的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轄區內的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
省級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領導小組及辦公室人員組成報全國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委員會備案。
第六條
全國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考務管理實行全國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省級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兩級分別責任制。
第七條
全國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全國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的考務組織管理及有關技術性工作,其職責是:
(一)組織擬定考試大綱和命題組卷工作;
(二)組織制定考務管理規定;
(三)承擔考生報名信息處理、制卷、傳送試卷和收回答卷等考務工作;
(四)組織評定綜合筆試考試成績,覆核實踐技能考試成績,提供考生成績單;
(五)提交考試結果分析報告;
(六)指導監督各地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的業務工作;
(七)承擔命題專家及考務人員的培訓工作;
(八)向全國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委員會報告考試工作;
(九)完成全國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八條
省級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是:
(一)制定本地區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考務管理具體措施;
(二)負責本地區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考務管理;
(三)接收、轉發報名信息、試卷、成績單等考試資料;向全國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委員會寄送報名信息、答卷等考試資料;
(四)收取考試費;
(五)核實考生提供的報名材料,覆核考生報名資格,核發《
准考證》;
(六)負責接受本地區的試卷,負責考試前的機要存放;
(七)組織實施考試;
(八)考試結束後清點、寄送答卷,並銷毀試卷;
(九)分發成績單並受理成績查詢;
(十)處理、上報考試期間發生的問題;
(十一)完成省級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九條 各省級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考生報名情況設定考場,報全國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委員會備案。
第三章 報考程式
第十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盲人,可以申請參加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
(一)2009年9月1日前,在醫療機構中連續從事盲人醫療按摩活動2年以上不滿15年的;
(二)取得盲人醫療按摩中等專業及以上學歷的。
第十一條 申請參加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的人員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到戶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地市級殘疾人聯合會報名,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二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照片8張;
(二)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三)畢業證書複印件或醫療機構出具的其在醫療機構中連續從事醫療按摩活動2年以上15年以下工作證明;
(四)第二代視力殘疾證複印件;
(五)報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地市級殘疾人聯合會對考生提交的報名材料初步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匯總上報省級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經覆核,對符合報名條件的,由省級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發放《准考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退回,並作出書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