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第三章 內容和形式,第四章 項目管理,第五章 學分管理,第六章 登記及考核,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第八章 經 費,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工作,依據《盲人醫療按摩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北京市繼續醫學教育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是盲人醫療按摩人員以學習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一種終生教育,目的是使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在職業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職業道德,不斷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繼承、增新、補充、拓展專業知識和技能,保障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第三條 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的對象是,本市已取得《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證書》,並從事醫療按摩活動的盲人醫療按摩人員。
第四條 參加和接受繼續教育是盲人醫療按摩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五條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北京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北京市中醫管理局共同成立北京市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盲醫繼教委員會”),按照《北京市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委員會章程》(附屬檔案1)所賦予的職能開展工作。
第六條 各區殘疾人聯合會、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按照市盲醫繼教委員會的計畫和要求,組織落實本轄區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活動。
第七條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所在單位要有專人負責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工作,組織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活動,為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提供時間、經費、場地、項目活動信息等必要的條件。
第八條 從事盲人醫療按摩教學、科研的教育院校、學術團體等應將開展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充分發揮教育資源和人才優勢,體現專業特點,積極面向廣大盲人醫療按摩人員開展繼續教育活動。
第九條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要積極主動參加繼續教育活動,服從所在單位的安排,接受繼續教育考核;在參加繼續教育學習期間享受國家和本單位規定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在接受繼續教育後,有義務更好地為本單位服務。

第三章 內容和形式

第十條 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的內容應當體現中醫推拿學及盲人醫療按摩的特點,遵循繼承與創新相結合的原則,學習中醫推拿和盲人醫療按摩及相關領域的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新信息,注重針對性、實用性和先進性。
第十一條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應當結合本職工作,不斷提高專業技術水平,按照相應要求,接受繼續教育。
初級職稱的盲人醫療按摩人員應當重點充實醫療按摩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加強醫療按摩專業技能培訓,培養獨立從事醫療按摩工作的能力。
中級職稱的盲人醫療按摩人員應當重點增新和拓展醫療按摩專業知識,完善知識結構,進一步提高中醫辨證思維能力及醫療按摩專業技術水平。
高級職稱的盲人醫療按摩人員應當重點學習中醫推拿學科和相關學科發展的前沿知識和技術,提高醫療按摩繼承與創新能力。
第十二條 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要堅持理論聯繫實際,充分考慮並滿足盲人醫療按摩人員的特點和需求,按需施教,講求實效,根據學習對象、學習內容等具體情況,採取培訓班、進修班、研修班、跟師學習、學術講座、網路教育、學術會議、業務考察、撰寫論著等多種方式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的實施主要依託中醫及醫療按摩臨床、教育機構以及具備條件的其他機構,建立盲人醫療按摩規範化實訓基地、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基地,逐步健全和完善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實施網路。鼓勵各種形式的聯合培訓,提倡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就近、就地學習。
第十四條 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項目和盲人醫療按摩人才培養專項是實施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的重要形式。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五條 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項目分為國家級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項目和北京市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項目。
第十六條 承辦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項目的醫療、教育、科研機構和殘疾人聯合會、學術團體等統稱為北京市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項目主辦單位(以下簡稱“項目主辦單位”),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以下資質之一:
1.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直屬單位、醫學院校、市級學術推拿團體或北京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北京市中醫管理局、各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直屬醫療衛生單位;
2.市盲醫繼教委員會授權開辦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項目單位。
(二)項目主辦單位的授課教師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中級(含中級)以上職稱,有較豐富的教學經驗;
2.長期從事臨床、教育、科研等專業技術或管理工作;
3.有獨到的臨床經驗或技術專長,在盲人醫療按摩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學術影響。
第十七條 項目主辦單位應在每年7月30日前向市盲醫繼教委員會申報下一年度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項目,並按要求填寫《北京市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項目申報表》(見附屬檔案2)。
市盲醫繼教委員會於每年12月30日前公布下一年度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項目目錄。
第十八條 申請的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項目經市盲醫繼教委員會批准後,項目主辦單位應當按年度計畫組織實施,本年度內未實施的項目須重新申報。
項目主辦單位在組織實施中,不得隨意更改項目編號、項目名稱、授課教師、授課內容及授予學分數等。
項目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項目主辦單位應當按要求將所舉辦項目的授課計畫、授課內容、教材講義、授課教師及學時、學員通訊錄、考核成績、學員反饋意見等相關材料報市盲醫繼教委員會。
第十九條 市盲醫繼教委員會對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作為下一年度繼續教育項目申報、審核依據;檢查不合格的,取消項目主辦單位下一年度繼續教育項目申報資格。

第五章 學分管理

第二十條 對盲人醫療按摩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考核實行學分制。
第二十一條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接受繼續教育並獲得規定的學分,作為《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證書》年審、專業技術職務晉升、聘任的必備條件之一。
第二十二條 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學分分為國家級I類學分和市級I類、Ⅱ類學分。
(一)國家級Ⅰ類學分按照國家《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學分管理辦法》授予。
(二)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直屬單位、醫學院校、市級學術推拿團體和北京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北京市中醫管理局、各區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直屬醫療衛生單位,舉辦的盲人醫療繼續教育項目,經市盲醫繼教委員會申報,市中醫管理局評審發布後授予市級I類學分。
(三)以下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項目,授予市級Ⅱ類學分:
1.市盲醫繼教委員會評審發布的繼續教育項目;
2.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組織實施的盲人醫療按摩人才培養專項;
3.區殘疾人聯合會、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基地或盲人醫療按摩機構自行舉辦,並在市盲醫繼教委員會備案的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活動;
4.市盲醫繼教委員會認可或授權舉辦的培訓班、短期進修、學術會議;
5.在刊物上發表論文或綜述、出版專著、編寫教材等其他形式並經市盲醫繼教委員會認可的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活動。
第二十三條 學分的計算方法。
(一)國家級Ⅰ類學分計算按照《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學分管理辦法》實施。
(二)市級Ⅰ類學分按照《北京市醫學繼續教育學分授予辦法(修訂稿)》及相關規定實施。
(三)市級Ⅱ類學分按照《北京市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學分計算標準》(見附屬檔案3)執行。
(四)國家級I類和市級I類、Ⅱ類學分不能相互替代。
(五)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可參加執業醫師繼續教育,所取得學分等同於同等級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學分。
第二十四條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活動,每2年取得繼續教育學分不少於25學分,其中市級(Ⅰ類或Ⅱ類)不少於15學分,國家級(Ⅰ類)不少於10學分。
第二十五條 盲人醫療按摩人員相應學分的獲得,由市盲醫繼教委員會審定授予。
項目主辦單位負責考核並填寫、發放統一印製、編號的《北京市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學分證書》,由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和北京市中醫管理局監製。
第二十六條 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學分審驗周期為2年,同《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從事醫療按摩資格證書》年審同時進行。
參加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初、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盲人,須在擔任現職務期間取得相應的繼續教育學分,未完成累計的年學分數者,視為任職期內培訓和考核不合格。

第六章 登記及考核

第二十七條 對盲人醫療按摩人員接受繼續教育實行登記制度。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登記管理工作;區殘疾人聯合會負責本區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審核、登記、匯總和上報工作;項目主辦單位負責開展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項目活動、授予學分和出具證明。
第二十八條 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登記的內容,即參加繼續教育項目活動的類別、學分數、審驗結果等,作為盲人醫療按摩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有效憑證。
發表學術論文和出版專著、編寫教材等項目,登記的內容為項目名稱、刊物和出版社名稱、論著出版或發表時間、考核結果及所得學分數。
第二十九條 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登記採用《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登記手冊》和《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登記卡》,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製,並統一編號。
《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登記手冊》由盲人醫療按摩人員保存,《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登記卡》由盲人醫療按摩人員所在區殘疾人聯合會保管。
第三十條 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登記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區殘疾人聯合會是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具體實施登記單位,對轄區內符合規定的盲人醫療按摩人員進行統一登記,發放《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登記手冊》。
(二)項目主辦單位在開展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項目活動後,按規定將有關內容和學分登記在盲人醫療按摩人員的《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登記手冊》上,並出具《北京市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學分證書》。
(三)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項目活動後,應及時將《北京市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學分證書》和《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登記手冊》交區殘疾人聯合會審核。
(四)區殘疾人聯合會依據盲人醫療按摩人員提交的材料,對審核通過的填寫《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登記卡》,並錄入盲人醫療按摩人員管理系統。
(五)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參加培訓班、短期進修、學術交流、在刊物上發表論文或綜述、出版專著、編寫教材等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活動,應及時將參加繼續教育活動的有效憑證和《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登記手冊》交至區殘疾人聯合會核實、換算學分,由區殘疾人聯合會上報市盲醫繼教委員會覆核批准。
(六)區殘疾人聯合會對學分審驗周期滿2年的盲人醫療按摩人員進行查對核實,並填寫驗證意見。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 對在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
第三十二條 項目主辦單位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本細則開展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工作,對弄虛作假、提供不真實學分的,取消繼續教育項目申報資格。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追究相關責任者責任。
第三十三條 學分審驗中經核查發現學習內容、學分記錄虛假者,其所獲學分一律作廢並撤銷登記,沒收其《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登記手冊》,自沒收之日起2年內不再為其登記。

第八章 經 費

第三十四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將盲人醫療按摩繼續教育列入預算。盲人醫療按摩人員本人應當承擔一定的費用。
第三十五條 項目主辦單位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合理收取費用,並加強監管,保證專款專用。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在醫療機構工作的盲人醫療按摩人員應當按照《北京市繼續醫學教育實施細則》《北京市繼續醫學教育學分審驗管理辦法(試行)》《北京市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辦法》相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活動,每年獲得25學分。在獲得繼續教育學分的同時,每2年還應完成本辦法中規定的不少於25學分的國家級和市級項目。其學分授予與計算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實施,學分登記考核、學分審驗、獎勵處罰等管理要求執行北京市繼續醫學教育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由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 北京市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
北京市中醫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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