盤遠和

盤遠和

盤遠和,男,漢族,1963年7月出生,湖南祁陽人,1986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11月參加工作,桂林陸軍學院軍事指揮專業,本科學歷。

2017年2月14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盤遠和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湖南省祁陽縣
  • 出生日期:1963年7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逮捕,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2年07月—2004年03月,在桂林陸軍學院服役,歷任排長、副大隊長、大隊長;
2004年03月—2010年03月,廣西興安縣武裝部政委(正團職);
2010年03月—2010年11月,蒙山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
2010年11月—2016年04月,蒙山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副處長級幹部,享受正處級政治待遇)。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6年4月18日,梧州市蒙山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盤遠和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依法逮捕

2016年6月,梧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梧州市蒙山縣人民政府原副縣長盤遠和決定逮捕,並開展案件偵查工作。

一審宣判

2017年2月14日,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梧州市龍圩區檢察院立案偵查並提起公訴的廣西壯族自治區蒙山縣政府原副縣長盤遠和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法院審理作出一審判決:盤遠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5年至2016年,被告人盤遠和利用其先後擔任中國人民解放軍廣西興安縣人民武裝部政委、蒙山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賄賂總計人民幣445萬元和帝鴕牌手錶一隻。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盤遠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之規定,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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