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監管機關“地盤之爭”的一個直接惡果,是產生了所謂監管“競次”現象。監管競次的根源在於監管機構之間缺乏有力的制裁機制,監管標準沒有底線。一般來說,監管機構越多,監管結構越複雜,競次
風險就越大。
諸多事實表明,雖然美國聯邦和州的監管者已經在一定層面上進行合作,並
協調一致展開行動,但與此同時,他們卻花費了大量的時間和金錢爭奪事權,並經常就法規的適用範圍展開激烈論戰。這些爭鬥,正如20世紀80年代發生於
證券交易委員會與
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之間關於證券期貨監管權歸屬的論戰一樣,被完整地記載下來。
例如,美國關於
資本市場監管的
中期報告呼籲,要採取措施削減各州在規制全國性金融公司中的作用,以解決對全國性金融公司過度監管的問題。但北美證券管理者協會(North American Securities Adminis-trators Association, NASAA)立刻發表一項聲明稱,它將“繼續堅決捍衛各州層面的證券監管職權”,並會針對任何以聯邦監管者優於州監管者為
目標的圖謀,“堅持不懈地作鬥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