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官(依法行使監察權的監察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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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官是依法行使監察權的監察人員,國家實行監察官等級制度,制定監察官等級設定、評定和晉升辦法。監察的對象為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監察官
  • 外文名:Ombudsman
  • 單位:國家監察委員會
  • 工作:監督 調查 處置
  • 產生方式: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 
2017年7月14日,浙江省紀委、監察委相關負責人表示,浙江將積極爭取探索建立監察官制度,將監察委全部內設機構工作人員納入監察官的適用範圍,建立與監察官等級序列配套的相關制度,推進監察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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