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畝棺柩案,此案發生於北宋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盜畝棺柩案
- 發生年代:北宋
- 出處:《宋史·蘇采傳》《宋史·候瑾傳》
- 涉及人物:蘇釆
案件經過
北宋年間,有一人父死,母親改嫁。後他又聽說母親死了,並已埋葬,便去盜取母親的棺柩,合葬在父親的墓穴之中,官府按照挖墳開棺者絞刑的規定判處他死刑。但大理寺詳斷官蘇釆不同意,他認為此案不能和發掘墳墓、盜取錢財的—樣處理,於是報清皇帝裁決,使犯人得減死刑。十多年以後,河中府又有一個再犯此罪者,官府援到蘇采所斷案例,從輕處置,陝西路提點刑獄官侯瑾還特別奏請將案件的處理辦法正式寫入律令之中。因河中府的案犯所挖墳墓有母親屍體,還有後夫的屍體,所以按掘墓見屍法論處,經過上請,只減死—等論罪。宋仁宗時,陝州,有一百姓母親改嫁他人而後死,兒子於埋葬父親,恨母不能合葬,便盜取母親遺體,同父親葬在—墓穴中。官府欲將此人依未殯葬幣盜屍柩者,徒二年半之法論處,陝州通判張唐卿說此人只知有孝,而知有法,便將此人釋放,並上報朝廷;同是盔母屍體的三個案例,只因具體情節有所區別,最後的判決也就輕重不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