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背景,刑法內容,其他制度,相關評價,
歷史背景
當時,洪水泛濫,天下洶洶。部落首領,各行其是。在部落內部,由於饑荒,造成“百姓不親,五品不遜”,社會失序,黎民塗炭;在部落之間,戰亂頻仍,兼併加劇,不僅成批殺俘,還肆意殺死奴隸、活埋奴隸,甚至搞人祭、人殉、野蠻地吃人,以致出現鯀、歡兜、共工、三苗“四凶”作亂。其中三苗更以殘酷的手段虐待人民,用陰險的權術反對堯舜,阻止大禹治水,破壞部落團結。皋陶在協助大禹治水的過程中,經過認真考察,認識到沒有一種強制的辦法,很難克服種種障礙統一進行治水和取得成功,因此建議制定一系列規則來約束部落首領和人們的行為。馬克思:“罪犯不僅生產犯罪,而且還生產刑法”。所以在洪水平定之後,皋陶奉堯之命作刑,並被“封之於皋”——六安。
刑法內容
關於“象刑”的含意,歷來有兩種解釋:一為施刑於畫像,令罪犯目睹;二是異衣冠章服。這是由於皋陶對三苗等的殘酷手段深惡痛絕,認為必須寬以待民。既要使罪犯本人知過改悔,又要讓他以此為戒而不敢犯。故雖有殺、鯨、劓、耳刂、椓之刑名,但不是實做,只是象徵性地實施。這種刑罪帶有氏族制的古樸性,“本於愛人求理,非徒害人作威,往古淳樸,事簡刑省,唐虞及三代刑制其略可知”。
“鞭作官刑,扑作教刑”。古代的鞭刑是兩種不同的刑責工具。唐代孔穎說:“官刑鞭撲俱用,教刑唯撲而已。”撲刑是對於“不勤於道業”的學生施以撲責。《國語·魯語》說:“薄刑用鞭撲”,體現了皋陶使人“明恥”、改過的用意。
“金作贖刑”,即繳納重金屬(銅)來替代刑法。當然其使用範圍是有限制的,否則共工等也不至於被流放了。
其他制度
司法鼻祖皋陶對中國刑法發展所作的貢獻除了制訂刑法,主要還有:
(一)改革刑審制度
由於觸審常導致冤、假、錯案,容易罪及無辜,所以皋陶斷然廢除了這一制度,“方施象刑”,使刑事審判由神斷變為人斷,並為後世以證據定罪的科學的刑審制度奠定了基礎,是刑法發展史上的一大進步。
(二)確立罪與罰的原則
1、執法公正。皋陶執法的指導思想是“惟明克允”,益和稷讚揚他“施象惟明”,他自己說要“五刑五用”,明確地表達刑分五等,罪有輕重的刑治觀。他第一次提出了刑與罪的關係,要求按罪治刑。《白虎通·聖人》說“聽獄制中者,皋陶也”;大文豪蘇軾在《刑賞忠厚之至論》里寫道:遠古時孔壬犯下大罪,寬厚的堯曰“宥之”三,而剛正不阿的皋陶則曰“殺之”三。由於皋陶執法公正嚴明,他的時代才被譽為“民各伏得其實”和“天下無冤”的盛世。
2、從輕量刑。皋陶第一次提出“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和“宥過無大”(《大禹謨》),即對於疑罪案可以從寬或從緩定罪,對過失犯罪,無論多大,可以寬恕。他總是“惟刑之恤”,慎用重的刑罰,尤其是死刑。為此,他還特別規定“流宥五刑”和“金作贖刑”,使罪犯能夠有機會避免那些殘酷的刑罰而痛改前非。其目的在於避免錯殺好人、造成錯案、鑄成冤獄。皋陶的“寧失不經”的觀點,也是一種慎罰思想。
3、同罪不同罰。“眚災肆赦,怙終賊刑”及“宥過無大,刑故無小”,表明皋陶在量刑時不以罪犯的客觀罪行為唯一依據,即使客觀罪行相同,在考慮到偶犯和累犯、過失犯罪和故意犯罪以及是否悔改的區別之後,判決就不一樣。
4、處罰罪犯不要連累其後人。鯀被殺之後,他的兒子禹仍是部落聯盟的首領,皋陶仍是殫精竭慮幫助大禹治水,而且禹還因治水有功而接替舜成為最高領導人。可見,禹並未因為父親而受株連。
(三)重視教化
皋陶“明於五刑,以弼五教”,主張五刑處於輔助地位,對於有過激行為或者犯有罪行的人要先曉之以理,不聽教化,再繩之以法。“五教”是:父義、母慈、兄友、弟恭、子孝。意在教育人們懂得並恪守最基本的幾種關係,使人們彼此親睦,互相謙讓,知道什麼該做,什麼不該做,以實現一個沒有犯罪行為的和諧社會,達到長治久安的目的。所以,舜盛讚皋陶:“汝作土,明於五刑,以弼五教,期於予治。刑期於五刑,民協於中,時乃功,懋哉!”
在各國議會聯盟第96屆大會上,議聯理事主席蘇魯爾說:“法制是文明的關鍵”。皋陶在原始社會末期,即“明刑弼教”彪炳史冊,確是人類步入文明的標誌。
相關評價
古人皆將中國古代刑法的起源歸功於皋陶,說皋陶是中國刑法的創始人。“皋陶作刑”的傳說,反映了古人對中國刑法起源的認識,這可說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刑事立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