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水利改革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擬定全市水利工作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組織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水利隊伍建設。
(二)負責全市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及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有關全市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大型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用水總量、用水效率控制,取水許可制度,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
(三)負責全市節約用水工作。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有關標準,組織、指導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按照國家和省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擬定水資源保護規劃,對水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監測河流的水量、水質,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五)負責《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協調、仲裁跨縣區水事糾紛。
(六)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全市水利行業的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承擔全市水利行業統計工作。
(七)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水利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監督,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安全監督工作。
(八)指導全市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全市主要河道、水庫、渠道及其岸線、行洪、蓄洪、工程保護區內灘涂地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建設和管理跨縣區的重要水利工程和大中型灌區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和大壩的安全監督;承擔水利庫區移民管理工作。
(九)指導全市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協調牧區水利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負責防治全市水土流失工作。擬定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和執法檢查,負責有關重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督促編制、申報、監督實施和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全市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一)負責全市河湖長制組織協調工作,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擬定全市生態環境建設的水利規劃,指導全市生態環境建設的水利配套服務工作。
(十二)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承擔水情旱情預警、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三)擬定全市水利科技發展規劃,組織水利科研和技術推廣工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水利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承辦文秘檔案、政務信息、保密保衛、提案督查、重大會議組織、宣傳和信訪工作;組織起草重要報告、綜合性檔案;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幹部職工隊伍建設工作。
(二)財務科
負責局機關的年度經費預算;對水利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對水利系統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全市水利系統財務、會計管理的規章制度建設,負責局機關財務工作和資產管理。
(三)發展計畫科
組織編制全市水利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負責組織水利工程的立項報告、可行性報告、初步設計報告的審查申報工作;組織編制流域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負責監督流域開發工作;承辦水利基建、綜合統計工作;指導全市水利職工隊伍建設;擬訂全市水利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組織水利科學研究與技術推廣工作。
(四)水政水資源科
擬訂全市水利法制建設規劃;研究提出水利方面的政策,擬訂有關規章制度和改革方案;負責全市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協調部門和跨縣區的水事糾紛;承辦市水務局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普法教育工作;承辦全市水資源的統一規劃、管理和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工作;組織水功能區的劃分向飲水區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監測河流水質,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指導全市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
(五)建設管理科
負責全市水利行業技術質量、規程、規範和技術監督工作;負責農村水利、農村飲水安全、鄉鎮供水、病區改水等工作;組織指導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協調水土流失綜合治理;組織擬定全市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水土保持重點區的工作;指導生態環境建設的水利配套服務工作;對有關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規、規章執行情況實施監督;負責局屬單位並指導全市水利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和安全生產監管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
其他事項
(一)關於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市水務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市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務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關於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市水務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市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市水務局牽頭,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