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城市審計局
- 地點:白城市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政府機構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三)向市政府和省審計廳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市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政府有關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縣(市、區)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使用市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市屬國有企業、市政府規定的市屬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市政府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⒎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五)按規定對縣(處)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縣(市、區)人民政府共同領導縣(市、區)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全市各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全市各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全市各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協管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市審計領域的套用。
(十一)承辦市政府和省審計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審計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二)法規科(審計督察科)。
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三)財政審計科。
負責組織審計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縣(市、區)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四)行政政法審計科。
負責組織審計市級政法機關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及直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科教文審計科。
負責組織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的科教文衛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六)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科。
(七)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負責組織審計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八)金融審計科。
負責組織審計由國家審計署和省審計廳授權的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九)經貿外資運用審計科。
負責組織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及規定的市級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經授權,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社會保障審計科。
負責組織審計市政府主管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一)經濟責任審計科。
負責組織對縣(市、區)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機關黨總支。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監察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資福利、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等工作;承辦協管縣(市、區)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承辦來信來訪處理和接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