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設立法律含義

發起設立法律含義是由發起人自行認足公司第一次發行股份而設立股份公司的一種方式。發起設立公司有四個步驟。首先是認足第一次發行的股份。公司第一次發行的股份數一般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額的1/4。發起人所認股份,在公司成立前非經其他發起人同意不得轉讓其認購股份。其次要按股繳納股款,即認股人按所認的股份的票面金額交納股款。股款是否必須全部繳足,各國規定不一。

日本商法規定必須全額繳納,法國公司法和德國股份法規定可以分期繳款,但第一次繳款數不得少於股款總額的1/4,餘款在5年內一次或數次繳清。發起人可以現物折成股款繳納,但分期繳納只限於現金。第三是選任公司董事和監察人。最後,在董事和監察人當選後,應立即就任,執行業務,並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公司設立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發給執照,公司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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