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人利益

發起人利益是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受領的報酬及特別利益。發起行為是有償的,當公司成立後,發起人可以請求受領報酬。另外,發起人創立公司,承擔風險、從事各種活動,還應得到特別利益。這有別於發起人因設立公司而得到的勞務報酬。

一般國外公司法或商法規定發起人的特別利益通常有:公司盈利分配時的優惠;公司解散時可作為清算人;公司財產分配時可以享受優待;優先認購新股以及在利用公司設備、購買公司產品等方面的特權。受益發起人的姓名及享有的特別利益均須在公司章程上載明。發起人的特別利益如屬無定期或無確切數額的話,並非不能修正或撤銷。在公司成立後,股東會在不侵及發起人的既得利益的前提下,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對特別利益進行修正乃至撤銷。特別利益屬發起人之財產權,除公司章程有特別規定外,發起人死亡後當由其繼承人享受。特別利益一旦為公司章程載明並得到股東大會的確認,則即為發起人之既得權,以後除經發起人或受益人同意外,公司不得以修改章程的方式裁減。特別利益與發起人的股東地位並無關聯,因此發起人股份的轉讓並不影響其特別利益。反之,發起人也可將特別利益單獨或連同股份一起轉讓給受讓人。特別利益的單獨轉讓並不影響發起人的股東地位,雖然發起人的股份受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內不得轉讓的限制,但特別利益的轉讓卻並沒有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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