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監督檢查國家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城鄉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制定職責範圍內的有關政策檔案並貫徹實施。
(二)負責統籌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市。
(三)負責全市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鄭州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抵押管理、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負責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擬訂土地儲備政策並監督實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市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貫徹國家、省、鄭州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市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按照職責監督實施;指導全市國土空間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鄉鎮、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承擔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政策,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參與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及人居環境發展等相關規劃;負責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負責組織編制中心城區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規劃,並實施規劃管理;按照職責指導中心城區各類城鎮新區、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專業園區的統一規劃管理;組織編制、指導開展城市設計工作;負責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組織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負責核發選址意見書,提出規劃條件,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不動產權證等“一書四證”。
(八)負責統籌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擬訂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組織編制並指導實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指導和落實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落實國家和省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承擔全市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落實全市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監督管理市財政出資的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項目;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礦業權管理工作。擬訂全市礦產資源管理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礦業權出讓及審批登記管理;指導全市礦業權審批登記工作,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礦種的總量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
(十二)監督指導全市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監督檢查地質勘查活動,指導監督全市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負責古生物化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十三)負責全市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地理國情監測及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會同有關部門規範和監管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及運行維護。
(十四)推動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科技創新發展、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制定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信息化、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負責全市國土空間規划行業編制單位資質管理;開展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對外合作。
(十五)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負責全市非煤礦山的執法檢查和依法查處工作。
(十六)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統一管理市林業局。
(十七)承接上級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做好已取消行政審批事項的服務和監管工作。
(十八)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有關職責分工。
1.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用於占補平衡的新增耕地測算、認定工作;市農業農村工作委員會負責高標準農田建設新增耕地測算、認定工作。
2.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市水利局負責全市河道采砂的行業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市公安局負責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擊河道采砂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市交通運輸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農業農村工作委員會、市應急管理局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
3.不動產登記職責分工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市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等不動產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國家、省、鄭州市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法律法規,擬訂不動產統一登記管理辦法,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制定不動產權屬爭議的調處政策,組織開展不動產登記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全市不動產權屬爭議調處工作;負責全市不動產登記統計、監測;推進不動產登記信息基礎平台建設。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市房屋交易管理工作,擬訂全市房屋交易政策、制度並監督執行;配合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開展房屋登記發證工作;負責全市房屋轉讓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房屋產權管理等工作;負責房屋面積測繪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房屋交易檔案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個人住房信息系統。
市農業農村工作委員會負責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及有關契約管理、流轉規範,調處契約糾紛;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五年過渡期內,市農業農村工作委員會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統一登記工作;過渡期後,改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指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工作。
市林業局負責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編制全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依法承擔林地徵收、徵用、占用的審核、審批工作;指導林地林木承包經營及有關契約管理、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配合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開展國有林場森林、林木、林地登記發證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安全保密、史志年鑑、政務督查、政務信息、政務公開、計畫生育、機關後勤、綜合治理等工作。協助黨組落實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責意識形態領域工作、黨組中心組理論學習、精神文明建設、新聞宣傳、網路輿情和統戰工作。組織編制全市自然資源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編制自然資源系統教育發展規劃;負責擬訂業務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負責起草重要檔案文稿;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相關工作;負責牽頭組織“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檢查工作。擬訂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科技發展規劃計畫,組織實施科技項目,承擔科技成果管理及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擬訂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對外合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外事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和承擔學術交流活動;負責制定檔案管理制度並監督指導,負責組織制定實施城市建設檔案行業管理政策;負責土地、礦產、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的公開公示的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信息化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全局系統幹部人才隊伍建設;按照規定負責幹部選任、調配、監督工作;負責並指導局機關和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勞資、考核獎勵、職稱評聘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務員日常管理工作;統籌局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承擔局機關和局屬單位人員招錄、招聘工作;負責出入境管理工作。
(二)法規科(信訪科)。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推進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法治建設,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負責來信來訪工作;承辦上級信訪部門轉辦的信訪事項;負責轉辦、督辦來信來訪事項;擬訂突發事件和重大信訪事件處置預案。
(三)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科。負責實施國家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指導監督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登記資料的管理;負責全市房地產抵押管理工作。負責實施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市性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組織開展全市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擬訂實施全市測繪行業管理制度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加強地理信息成果、測繪成果質量和測量標誌保護的監督管理;落實測繪項目備案制度;負責地圖涉密內容審核;承擔測繪資質資格申報與信用管理;規範和監管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與運行維護;開展測繪法律法規和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負責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事前服務、日常巡查和事後監管工作。
(四)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科(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科)。完善和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和統計制度,組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組織實施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協定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工作;負責牽頭審計工作。健全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和集約節約政策並組織實施,落實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配合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平台,依法依規對自然資源交易平台和交易活動進行監管;組織實施國有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公開出讓,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和指導全市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負責集體建設用地管理與流轉工作;建立和指導政府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和公示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完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事前服務、日常巡查和事後監管工作。
(五)國土空間規劃科。擬訂全市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負責牽頭擬訂全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技術規定、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承擔建立全市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負責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重要控制線統籌劃定工作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按照職責監督實施;承擔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市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參與擬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及人居環境發展等相關規劃;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市重大專項規劃;按照職責指導中心城區各類城鎮新區、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專業園區的統一規劃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優秀歷史建築、歷史文物古蹟、歷史文化街區規劃並實施規劃管理。
(六)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科。擬訂全市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管理工作;承擔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統籌協調建設項目選址和開展用地預審工作。負責督促推進全市重點項目建設土地、礦產資源要素和規劃保障工作,協調解決重點項目建設土地、礦產資源要素和規劃保障重大問題;監督檢查重點項目建設土地、礦產資源要素和規劃保障責任制落實;監測分析重點項目建設土地、礦產資源要素和規劃保障態勢;建立完善重點項目建設土地、礦產資源要素和規劃保障協調工作機制;負責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事前服務、日常巡查和事後監管工作。
(七)詳細規劃管理科。研究擬訂有關詳細規劃管理的政策和制度;負責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審查、報批及備案;核發規劃條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論證及報批;負責重要地塊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中心城區修建性詳細規劃等相關內容審查;負責組織對中心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進行評估和監督。負責全市城市設計工作;負責城市景觀風貌研究及擬訂城市設計相關政策;負責城市景觀風貌相關規劃的組織編制與審查;負責中心城區重點地區城市設計的組織編制與審查;負責中心城區重點地區地塊城市設計方案審查。負責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事前服務、日常巡查和事後監管工作。
(八)市政交通規劃科。負責市政基礎設施規劃管理和市政管線規劃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編制市政基礎設施專項規劃;組織管線綜合規劃編制審查批覆工作;指導跨區域市政基礎設施規劃;負責建設工程(市政管線類)項目規劃許可技術審查工作。負責統籌協調市區綜合交通規劃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全市交通發展戰略規劃、綜合交通體系規劃;負責組織編制全市各類交通專項規劃;負責全市道路管線綜合規劃(交通)的組織編制和審查;負責全市鐵路、公路、城市道路、公共運輸(含軌道交通)、交通樞紐、公共停車場、公交場站、加油加氣(充電)站、人防工程、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等交通及其附屬設施工程的規劃條件、工程方案技術審查等工作;負責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事前服務、日常巡查和事後監管工作。
(九)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科。牽頭擬訂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組織擬訂實施市級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和指導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十)耕地保護監督科。擬訂並實施全市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全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工作;負責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和指導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十一)礦業權管理科。擬訂全市礦業權管理政策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礦產資源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礦業權出讓、轉讓等技術審查;統計分析並負責和指導全市礦業權審批登記及權屬管理工作;組織調處重大礦業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管理工作;負責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事前服務、日常巡查和事後監管工作。
(十二)地質礦產保護監督科。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監督檢查地質勘查活動,指導督查全市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初審工作;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負責古生物化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承擔全市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編制全市地質災害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市財政出資的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項目;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組織實施國家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標準、規程和規範。
(十三)行政服務科。負責組織開展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協調工作;依據相關科室出具的技術審查意見書,辦理建設項目“一書四證”、用地預審等行政許可工作;負責國有建設用地處置、出讓、劃撥事項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批覆工作;依據相關科室出具的現場勘踏說明書、技術審查意見書等手續,辦理採礦權登記及轉讓許可。負責受理依法應當由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履行的所有行政審批服務職能;負責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事前服務、日常巡查和事後監管工作。
(十四)建設工程監管科。負責建設工程(除市政基礎設施和交通及其附屬設施外)項目規劃許可技術審查等相關工作。負責制訂綜合驗收管理的規定和標準,對局承擔的綜合驗收項目進行監管;負責協調開展已核發許可的建設項目(含市政管線類)施工過程中和申報綜合驗收前的規劃核驗(驗線和規劃核實)工作;負責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事前服務、日常巡查和事後監管工作。
(十五)督察執法科(案件管理室)。貫徹自然資源督察相關制度和工作規則,落實國家、省自然資源督察機構工作部署,配合上級自然資源督察機構開展督察工作;根據授權,承擔對全市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開展土地、礦產、測繪領域違法案件形勢研判,組織協調全市土地、礦產、測繪執法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查處土地、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及測繪有關違法違規行為,協調、督查、督辦有全市性影響或跨區域的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執法機構隊伍建設;組織土地、礦產、測繪執法人員業務培訓;負責案件受理、登記和備案工作;負責對案件辦案程式和辦案期限進行跟蹤、預警和監控;負責案件統計信息的管理及基本信息查詢工作。
(十六)財務科。負責機關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工作;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制度;指導局屬單位的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十七)村鎮規劃管理科。負責指導鄉(鎮)區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編制和實施;負責鄉(鎮)區規劃的戰略研究;負責指導、監督鄉(鎮)區國土空間規劃管理工作;負責鄉(鎮)區及村莊規劃區內規劃設計條件出具工作;負責指導鄉(鎮)區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的修規編制及評審。
機關黨組織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登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機關行政編制30名。
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1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