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承認

當事人承認是當事人陳述中的一種。一方當事人就對方當事人提出的不利於自己的事實所作的肯定其真實性的陳述。有兩種:(1)訴訟上的承認.又稱審判上的承認。指當事人在法院開庭審理時所作的承認。承認的內容,可以是案件事實,也可以是對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承認的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這種承認一經法院確認,即具有證據效力,可以免除對方當事人對這一事實的舉證責任。(2)訴訟外的承認,又稱審判外的承認。指當事人在法院外所作的承認。這種承認一般應由對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肯定其真實性時,訴訟外的承認就轉化為訴訟上的承認,並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這方當事人否認其真實性時,提出這一事實的對方當事人仍負有舉證責任。不論哪一種承認,都必須是當事人明確、肯定的意思表示。在中國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承認對人民法院不具有約束力,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其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承認: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向審判人員作出的認同對方當事人事實主張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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