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缺

留缺官制名。即可以由各衙門長官或各省督撫奏請於本衙門或本省應補人員內選擇補用之缺

官制名。即可以由各衙門長官或各省督撫奏請於本衙門或本省應補人員內選擇補用之缺。清制,道府部選缺內有升調所遺之缺,例準督撫留缺。凡奉旨命往委署試用者,或先經督撫奏準試用者,試用期滿合格,亦可奏留。告病、告養起復及降革開復引見後發往原省者、錢糧開復留省補用其前任內未經實授者,均合為一班,以次補用。其奉旨命往補用及督撫奏準補用者,則無論應題、應調、應選,均準酌量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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