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缺留補

裁缺留補是官制名。指其原任的官缺被裁汰之後的官員,可留在原省候補新的官職的制度。清制,於乾隆七年(1742)議準,雲南、貴州、四川、廣東、廣西、福建等省,可以與內地近省不同,凡被裁缺的官員,準許留於本省補用。其他內地近省的裁缺各員,則仍應照例赴吏部另補。

乾隆三十九年,改為各近省裁缺的佐雜人員,可留於各省差委,遇缺補用。乾隆四十四年,再改為各省知縣以上的裁缺官員,亦準留省,遇有相當之缺補用。京內各缺以及通過吏部銓選得官的外任官員,在尚未領憑赴任前,其所得官缺即被裁汰,可仍歸吏部另行銓選,照例無論雙月或單月, 不入班次, 遇缺即用。各省的教職亦同。光緒十二年(1886) 定製,各省知縣以上及雜職等缺,遇有裁汰,被裁各員仍留本省,歸入裁缺即用班內,遇有相當之缺,儘先題咨補用;如無相當之缺,即以總督所轄之鄰省酌量改發;如再無相當之缺,即以連界省份改發;若連界省份又無相當之缺,即由吏部於有缺各省統一掣籤選定,由原省督撫給咨前往掣定省份, 交該督撫,遇有相當缺出儘先補用。其外升之京官,於尚未領憑赴任之前其缺被裁,則仍歸吏部照例銓補。各省被裁缺之教職官員,亦仍歸吏部照例銓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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