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慈善組織認定辦事指南
事項名稱:慈善組織認定
設立依據:《慈善法》《慈善組織認定辦法》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法定節假日除外)
辦理地點:民政部社會組織服務大廳(北京市東城區東安門大街55號王府世紀寫字樓3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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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僅供參考,具體辦理時以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為準
申請條件:
《慈善法》公布前已經設立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均可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時具備相應的社會組織法人登記條件;
(二)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業務範圍符合《慈善法》第三條的規定;申請時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關於慈善組織的規定;
(三)不以營利為目的,收益和營運結餘全部用於章程規定的慈善目的;財產及其孳息沒有在發起人、捐贈人或者本組織成員中分配;章程中有關於剩餘財產轉給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組織的規定;
(四)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慈善組織:
(一)有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不得擔任慈善組織負責人的情形的;
(二)申請前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申請時被民政部門列入異常名錄的;
(四)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行為的。
辦理流程:
(一)社會團體應當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有業務主管單位的,還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二)社會組織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申請材料,登記管理機關在二十日內作出是否認定為慈善組織的決定;
(三)認定為慈善組織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由登記管理機關換髮登記證書,標明慈善組織屬性。
辦理材料:
申請認定慈善組織的基金會,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慈善組織認定申請書》和《慈善組織認定符合有關規定的承諾書》。(請見附屬檔案1);
(二)履行內部程式,召開會議形成的會議紀要;
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除上述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請見附屬檔案2):
(一)關於申請理由、慈善宗旨、開展慈善活動等情況的說明;
(二)註冊會計師出具的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含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專項審計。
有業務主管單位的,還應當提交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