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在先規定

申請在先規定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註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註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的基本作用是用來區別不同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因此,一個註冊商標只能有一個註冊主體對其享有專用權。如果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商標主管機關只能受理一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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