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明太祖朱元璋於洪武五年(1372)創建的讀法﹑明理﹑彰善抑惡﹑剖決爭訟小事﹑輔弼刑治之所。設申明亭處﹐也必設旌善亭﹐亭上書寫善人善事﹑惡人惡事﹐以示懲勸。城鄉各坊里廂﹐都例置二亭。縣治之有圖者﹐也多半標明二亭的所在。每里推選一年高有德之人掌其事﹐曰老人﹐里長襄助。其初﹐老人世襲﹐不輪充。老人之職﹐酷似秦漢鄉官中的三老﹐掌教化。他定期向里中編戶宣讀並講解《大誥》﹑《大明律》﹑《教民榜》﹐使全里人戶知法畏法﹐不敢犯法。可能同時還宣講“孝順父母﹐尊敬長上﹐和睦鄉里﹐教訓子弟﹐各安生理﹐毋作非為”等《聖諭》六事。並講說《宣諭》。明朝祖制﹐每月朔旦文書房請旨傳《宣諭》一道﹐教諭百姓於各月應做的事﹐由順天府發出﹐以達於天下。如六月百姓應繳夏稅﹐《宣諭》即提醒眾人須“各守本分﹐納糧當差”。除執掌教化外﹐老人還剖斷里中人戶爭訟之事。照明太祖制度的《教民榜》﹐“民間戶婚田土鬥毆相爭一切小事﹐不許輒便告官﹐務要經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斷”。不經由里老理斷的﹐不問虛實﹐先將告狀人杖斷六十﹐仍然發回里老去評理。因為老人的任務是行教化﹐理詞訟﹐宣講皇上的聖旨或諭旨﹐所以地方上的官員﹑坊里的百姓﹐都隆禮以待﹐尊為“方巾御史”。
簡單地說就是:明初,各地各鄉設立“申明亭”,由本鄉人推舉公直老人並報官備案,民間糾紛小事由老人主持,在申明亭調解。調解不能和息的,再向官府起訴。是我國古代民間調解制度的一種。
但是,這種權力迅速被地主階層所掌握,成為地主階層控制鄉鎮權力的工具。
申明亭之制
申明亭之制行用既久﹐逐漸出現種種弊端﹐其表現是地方官玩忽職守﹐亭宇不修﹐善惡不書﹐剝克老人如賤役﹔里老也不自尊重﹐以權謀私﹐甚至貪圖酒食賄賂﹐公道不昭﹐貞邪莫辨﹐妄張威福﹐顛倒是非﹐亭宇與職掌敗隳。後來雖有忠於職守的知縣﹐如嘉靖年間淳安縣知縣海瑞﹑隆慶萬曆之際惠安縣知縣葉春及等曾曉諭老人﹐復建申明﹑旌善二亭﹐但人亡政息﹐終無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