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善亭,肇始於明太祖朱元璋洪武五年(1372年)。“旌”者“表揚”也,申明亭輔以旌善亭是當時讀法﹑明理﹑彰善抑惡﹑剖決爭訟小事﹑輔弼刑治之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旌善亭
- 始建時間:洪武五年
- 人物:朱元璋
- 歷史意義:普法的功能又是解決自治鄉里糾紛
詞條釋義,歷史背景,歷史意義,相關延伸,
詞條釋義
洪武五年,明太祖下令在全國城鄉設定“申明亭”。在申明亭里不僅定期張貼朝廷文告,公布本地罪犯或犯錯人員的姓名及其罪錯內容,而且推舉德高望重之人,在申明亭主持調解民間輕微糾紛。除申明亭外,各地還設定“旌善亭”,貼上榜文,公布本地的孝子賢孫、貞女節婦之事,從而達到教化鄉民之目的。
歷史背景
明朝統治者在推崇“重典治國”思想的同時,繼承儒家傳統統治思想中“德主刑輔”的原則,並根據時代變化,提倡“明刑弼教”之說,進一步推崇“禮法並用”思想。朱元璋明確提出“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明實錄》卷一百六十),將倫理道德的預防犯罪職能與法律鎮壓犯罪職能相結合,而且以儒家提倡的禮儀對民眾予以教化作為先導,從而穩定社會秩序,實現明王朝的長治久安。為此,明太祖創設了一些制度,力圖對普通百姓進行教化,並將教化落實到社會基層。這些制度主要有“大誥”、“教民榜文”等法令文告形式的法律、“申明亭”與“旌善亭”、效仿儒家經典記載的西周“鄉飲酒禮”,在民間大為推行。
明初的這些推行教化制度,在中期依然得到貫徹和發展,在一定程度上起著穩定社會,維護統治秩序的作用。
歷史意義
“申明亭”既有普法的功能又是解決自治鄉里糾紛的“司法機關”,並且為司法效率和成本計,其申明判斷還是“告官”的“前置程式”。同時,其間亦有“國家-社會”二元分權和鄉村“地方自治”的因素在。“老人”之職的設定合乎了法官制的發生邏輯,不禁使人聯想到了英美法系法官花白的長長“髮飾”,亭廊置於街心還有“公開審理”和“輿論監督”的法治意味在裡邊。更為有趣的是,民有善惡則書之於旌善亭以示勸懲,這種制度化和經常化的公示形式,使“理虧”者的非法成本在代代相傳中增加到無法計量的程度,起到了很好的預防和教化功能,而功能有效發揮的背後,則是全民參與的大眾民主和集體評議機制在起著關鍵性作用。村民對旌善亭里公示案例的代代評議,既是對“老人”這些古代“治安法官”的監督,也是申明亭案件審理的延續和深化,這種龐大“影子法官”的存在具有極大的警示功能,很好的抑制了人們的違法衝動,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發生利害衝突的當事人儘量尋求糾紛的自我協商解決,以免公之於眾後鄉村生活成本的加大和道德優勢的流失。正所謂:“亭號申明就此聚議公斷,台供演戲借它鑑古觀今。”
“申明亭”式的中國古代“基層司法體制”,是精英治理下的廣泛民主參與的糾紛解決模式,它與西方語境中的近現代司法有著本質的不同,但也存在諸如法官產生、陪審機理、判決公示、成本考量、簡易程式以及輿論監督等等內在的相通和契合。“申明旌善”司法模式發生於我國“重農抑商”傳統耕讀時代的“熟人社會”背景下,近現代西方司法體制則是市場取向的“陌生人社會”,語境的深刻差異決定了二者內在運作機理的異質性,也加大了我國法治“接軌”的難度,預示了中國傳統社會的改造的反覆和複雜。
相關延伸
關於明代申明亭制度,當時的人曾有詳細記載。明代福建惠安知縣葉春及在其所著《惠安政書》中寫道:“ 國家之法,十戶為甲,甲有首。一百一十戶為里,里有長。……又於里中,選高年有德、眾所推服者充耆老,或三人,或五人,或十人,居申明亭,與里甲聽一里之訟,不但果決是非,而以勸民為善。”
明末清初的著名學者顧炎武在其《日知錄》“申明亭”條下注云:“宣德七年正月乙酉,陝西按察僉事林時言:‘洪武中,天下邑里,皆置申明、旌善二亭,民有善惡,則書之,以示勸懲,凡戶婚、田土、鬥毆常事,里老於此剖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