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稅監督權

用稅監督權是指納稅人對政府的用稅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用稅監督權是作為納稅人的公民享有的監督國家行政機關依法使用稅款的權利,是納稅人因納稅而應享有的實質權利,從本質上說是公民憲法權利的具體體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用稅監督權
  • 外文名:The supervision of using tax
  • 簡介:通過用稅權為納稅人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
用稅監督權立法的必要性,用稅監督權的法律保護,

用稅監督權立法的必要性

政府通過行使徵稅權,收繳納稅人的稅款,而後通過用稅權為納稅人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但是,一方面在利益的驅使下,容易導致用權人濫用職權,另一方面又由於政府公共資金支出監管機制的不健全和納稅人參與監管意識的淡薄,最終使得政府在公共資金支出方面的腐敗現象屢見不鮮,如政府財政資金支出越位、缺位,違規用稅等現象。為了使用權人合理地使用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做到“取之於民,用之於民”,避免腐敗現象的發生,我們應建立和健全政府用稅監督機制,用權力約束權力的方式完善目前財政監督制度中對政府用稅監督的體制。建立納稅人對政府用稅監督機制,有利於營造一個公平、公『F、廉潔、高效的政府,同時這也是民主監督、民主議政的體現,有助於納稅人積極參與納稅,從監督成本考慮,這又是一種高效、低廉的監督方式。
1.有利於鞏固稅收使用的合法性基礎
用稅監督權是納稅人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必須具有合法性。稅收使用的合法性主要體現在納稅人對國家行使稅權的遵從和認同,而且這種遵從和認同是自願的,並不單單是因為不遵從會受到懲罰,而是因為他們確信遵從是應該的。同時,這種認同必須建立在穩固的合法性基礎之上,否則就會引發稅收的合法性危機。在大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中都片面強調納稅人的義務,強調國家稅收的強制性、無償性和規定性,而往往忽視甚至規避納稅人所享有的權利,這就導致納稅人不去自覺自愿的認同和遵從國家的稅收權。我國的稅制就體現出了稅收的合法性基礎比較脆弱,偷稅、漏稅、騙稅、逃稅的現象比較嚴重。要想讓國家的用稅權力得到納稅人的肯定和遵從,就必須保障納稅人真正享有監督用稅的權力。總而言之,納稅人權利的保障與落實是稅收合法性基礎重構的前提和保汪。
2.有利於保障社會主義稅收本質的實現
“稅收取之於民”,表現的是一種征納關係,是稅收活動的初始階段。在這一階段主要體現的是納稅人義務和國家徵稅權,但是國家擁有的徵稅權並不是無所限制的,國家必須依法徵收。由於與政府相比,作為個體的納稅人處於弱勢,因此有必要限制和防範國家權力的濫用, 必須保障納稅人權利,真正落實稅收法定主義原則來規範和限制國家的徵稅權。“稅收用之於民”反映的是政府使用稅款向納稅人提供公共產品的服務,是稅收活動的自然延伸階段,體現的是納稅人享有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權利。要確保國家提供有效公共產品,使稅收真正用之於民,必須落實納稅人的用稅監督權,使納稅人擁有真正的法律上賦予的監督權,這樣才能更好的約束和規範國家機關使用稅款的行為。當納稅人充分地認識到自己所享受的公共商品與服務都是由稅收提供的時候,就能增強納稅人對自我權利的維護意識和對政府部門進行監督的意識。因此,我國稅收的本質要求,不能僅僅停留在口號層面,必須以納稅人權利保障為依託,納稅人權利保障是貫徹社會主義稅收本質的需要。
3.有利於推動我國稅收法治化建設
法治的核心內容是通過限制國家公權力來保障公民私權利。英國1215年的《大憲章》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非贊同毋納稅”的原則,憲章規定, “除非得到普遍的贊同,否則在王國中既不應徵收兵役稅,也不應徵收協助稅”。1628年的《權利請願書》首次確認了“無代表勿納稅”的原則,權利書規定, “未經議會法案表決同意,不得強迫任何人徵收或交付任何貢會、貸款、強迫獻金、租稅或其他類似負擔”。可見,法治的核心要求就是制約國家的強制力。
稅收其實就是公民的私權利被國家公權力侵害的一種行為,國家必須要集中資金,才會有能力為大眾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才能履行其應有的職能。所以,國家不得不對公民的財產進行侵害,而公民也必須明白自己要想享受公共產品和服務就必須有所犧牲和付出,稅收就是其所必須支付的費用。不過,我們也不能僅僅要求公民應該做什麼,不去規制國家的權力,放任其肆意的侵害公民的利益。古今中外,如何徵收、向誰徵稅是每一個統治階層和被統治階層的衝突點,因此稅收法制化不能只是保證國家的權力實施,約束納稅人的行為,更應該完善機制保障納稅人的利益不受侵害,賦予納稅人應有的用稅監督權。

用稅監督權的法律保護

提高納稅人權利保護水平是一個系統工程,實現納稅人用稅監督權的真正行使正是這一工程中最難的部分,對於這一問題,我們應當在汲取西方法律文化的合理核心,樹立“國家本位”與“個人本位”,“權利本位”與“義務本位”相結合的法律理念的基礎上,從立法、執法、司法等各個角度進行綜合考量,找到一條切實可行之路。
(一)首先從立法的角度保護納稅人的用稅監督權。目前有很多國家為了表明政府對納稅人權利保護的決心和信心,以不同形式的立法對納稅人權利做了規定,其中尤其強調了納稅人的用稅監督權,將其作為納稅人的最核心的基本權利,有些國家比如加拿大和南非,其保護納稅人的權利法案甚至具有憲法的性質,將納稅人的權利做為最高的權利加以保護。而我國還存在著稅法體系不完備、稅收立法層次低、缺乏明確性、可操作性等問題,因此,有的學者明確提出應當制定一部稅收基本法來解決這些問題,筆者對此非常同意,同時,在這裡更加強調用稅監督權明確化的問題,用稅監督權這一概念相對於知情權來說更能夠比較直觀的體現納稅人對於國家稅金支出的監督和管理,更能夠從根本上保證人民享有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更能夠體現憲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精神。因此,在稅收基本法的立法中應當明確提出用稅監督權是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
(二)通過修改《預算法》,真正做到完整、統一、可靠、公開,以保證用稅監督權的真正落實。我國《預算法》改革的目標應當是:政府預算必須覆蓋其全部的公共收支,反映它的全部財政活動,不允許有預算外的公共收支,不允許有在預算管轄之外的政府財政活動,切實保證政府預算的完整性;政府預算收支必須按照統一的程式來計算和編制,所有政府部門的收支都要以總額列入預算,避免第二預算、第三預算甚至多重預算,切實保證政府預算的統一性;收支數字必須準確可靠,不能估計得過高或過低;各種收支的性質必須明確地區分,不能摻雜混同,切實保證政府預算的可靠性;全部政府收支必須經過立法機關審議,而且要採取一定形式向社會公布,切實保證政府預算的公開性。只有這些措施齊頭並進,才能切實保證國家財政真正置於人民的監督之下,尤其是公開性更值得強調,我國目前的政府預算,儘管也要通過一定的渠道向社會公布,但它除了未能覆蓋全部政府收支的缺憾外,還是一個比較粗放、難以讀懂的預算。所以,這一次預算法修訂的任務之一,就是在保證政府預算公開透明的前提下,讓人民代表和全體社會成員能夠讀懂並有效實施監督。為了讓政府預算的意義真正凸現出來,這一次的預算法修訂,要著眼於實現這樣一個目標:最大限度地有利於人民代表大會和全體社會成員監督和審議政府預算。
(三)擴大納稅人訴權的範圍,將間接侵犯納稅人個人權益以及侵犯納稅人整體利益的行為作為納稅人訴訟的客體,是納稅人行使用稅監督權最根本的保障。2001年修改的《稅收征管法》第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但是這個規定太過籠統,對於違法支出稅金的行為是否能提起行政訴訟並沒有明確說明,當納稅人真正發現違法用稅的情況時,可能會因為無法找到合適的救濟措施而茫然不知所措。因此,我們要從廣義上理解納稅人訴訟的概念,即所謂納稅人訴訟,是指納稅人以納稅人的身份對不符合憲法和法律的不公平稅制、徵稅行為以及違法支出稅金的行為向法院提起的訴訟。目前很多國家普遍採用不同的方式允許納稅人對不公平的稅制以及違法支出稅金的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例如,美國的州法院和聯邦法院以判例的形式確定,國家有義務確認稅金的支出不屬於違憲支出,納稅人有權對於自己無法律上直接利害關係的違法支出稅金行為提出主觀訴訟,以國家和地方政府為被告,要求停止違法支出行為並返還稅金。
(四)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納稅人權利意識。近年來,我國各地對於稅法宣傳上投入了不少的人力、物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納稅人對於納稅意識和徵稅人的徵稅水平都有了普遍的提高,但是對於納稅人的用稅監督權卻很淡漠,從審計署披露有關政府部門挪用、截留、私分預算資金到各地屢禁不止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老百姓在憤怒之餘,絕大多數都會選擇忍氣吞聲,不知道面對這些情況該如何處理,有的人甚至根本意識不到這些腐敗分子浪費的都是納稅人的錢!可見,我們的社會對於納稅人用稅監督權的宣傳是多么的薄弱。針對這樣的情況,應當採取以下措施:首先,學者和媒體要加強用稅監督權的宣傳力度,推動用稅監督權這一基本權利在法律中儘快的加以明確的規定;其次,增強“權利意識”的教育,稅務機關應當切實負起責任,通過免費培訓、發放資料等方式多方面進行宣傳;最後,應當從基礎教育階段就注重對學生賦稅觀念的培養,日本從國小、中學一直到大學都相應安排了國家稅收課程,在這方面,值得我們借鑑。
綜上所述,納稅人用稅監督權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其保護不僅是真正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更是我國實現政務公開、財政民主的一個重要突破口,關乎每個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們要從憲政的高度,在民主、法制和人權原則的基礎上切實採取措施提高納稅人權利保護的水平,但是目前我國對於納稅人用稅監督權的保護還明顯滯後於國際發展,學者對此的研究也處於較低的水平,因此,我們要通過不斷吸收國際上的先進經驗,發展壯大自己,切實維護納稅人的用稅監督權,並最終推動整個稅收民主、稅收法治和稅收人權保障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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