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戶隱私的概念
隱私的提出要追溯到Warren等人在1890年發表的《隱私權》,它成為美國傳統法律的開創性著作。隱私的概念在社會科學的所有領域已經被研究大概100多年,但是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既符合時代發展需求又符合實踐檢驗的定義。
隱私的概念在不同國家、宗教、文化和法律背景下,涵蓋的範圍差別會很大。在某種意義上,隱私被描述為多維的、靈活的以及動態的,它隨著生活的經驗而變化,是機密、秘密、匿名、安全、和倫理的概念重疊,同時也依賴特殊的情景(如時間、地點、職業、文化、理由),因此不可能提出通用的隱私概念。
隱私保護研究下的隱私可界定為:隱私是指個體的敏感信息,群體或組織的敏感信息可以表示為個體的公共敏感信息。Banisar等人把用戶隱私分為4類:①信息隱私,即個人數據的管理和使用,包括身份證號、銀行賬號、收入和財產狀況、婚姻和家庭成員、醫療檔案、消費和需求信息(如購物、買房、車、保險)、網路活動蹤跡(如IP位址、瀏覽蹤跡、活動內容)等;②通信隱私,即個人使用各種通信方式和其他人的交流,包括電話、QQ、E-mail、微信等;③空間隱私,即個人出入的特定空間或區域,包括家庭住址、工作單位以及個人出入的公共場所;④身體隱私,即保護個人身體的完整性,防止侵入性操作,如藥物測試等.網際網路中的用戶隱私是指,個人、機構等實體不願被外部世界知曉的信息,如用戶的身份、軌跡、位置等敏感信息。
2、 大數據環境下用戶隱私判定面臨的挑戰
大數據具有數據量大、數據種類繁多、數據生成速度快以及價值大密度低等特點,加之上述個人隱私隨著諸多因素動態變動的特性,使得大數據時代的用戶隱私判定面臨著諸多挑戰:
1)用戶隱私保護的範圍難以確定。根據上面對隱私概念的描述,隱私的概念是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而變化的,同時還要考慮泛在網路下不同套用中的不同用戶的特性和背景,因此,隱私保護哪些敏感數據很難界定;
2)侵犯用戶隱私的行為難以認定。侵犯個人隱私的形式複雜多樣,對於界定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根據目前的法律尚不全面。並且,用戶在網路上通常使用假名,這種匿名方式使受害人很難收集證據並找到真正的侵權人。即使受害人通過網頁備份等手段取得證據,但網頁總是處於不斷更新之中,只要侵權人不予承認也難以發揮證據的效力。因此,如何判定是誰侵犯了用戶隱私也面臨著極大的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