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原文
用刑
抱朴子曰:莫不貴仁, 而無能純仁以致治也;莫不賤刑, 而無能廢刑以整民也。 或云:“明後御世, 風向草偃。 道洽化醇, 安所用刑? ”余乃論之曰:“夫德教者, 黼黻之祭服也;刑罰者, 捍刃之甲冑也。 若德教治狡暴, 猶以黼黻御剡鋒也;以刑罰施平世, 是以甲升廟堂也。 故仁者養物之器, 刑者懲非之具, 我欲利之, 而彼欲害之, 加仁無悛, 非刑不止。 刑為仁佐, 於是可知也。
譬存玄胎息, 呼吸吐納, 含景內視, 熊經鳥伸者, 長生之術也。 然艱而且遲, 為者鮮成, 能得之者, 萬而一焉。 病篤痛甚, 身困命危, 則不得不攻之以針石, 治之以毒烈。 若廢和鵲之方, 而慕松喬之道, 則死者眾矣。 仁之為政, 非為不美也。 然黎庶巧偽, 趨利忘義。 若不齊之以威, 糾之以刑, 遠羨羲農之風, 則亂不可振, 其禍深大。 以殺止殺, 豈樂之哉!
“八卦之作, 窮理盡性, 明罰用獄, 著於《噬嗑》;系以徽纆, 存乎《習坎》。 然用刑其來尚矣。 逮於軒轅, 聖德尤高, 而躬親征伐, 至於百戰, 殭屍涿鹿, 流血阪泉, 猶不能使時無叛逆, 載戢干戈。 亦安能使百姓皆良, 民不犯罪而不治者, 未之有也。 唐虞之盛, 象天用刑, 竄殛放流, 天下乃服。 漢文玄默, 比隆成康, 猶斷四百, 鞭死者多。 夫匠石不捨繩墨, 故無不直之木。 明主不廢戮罰, 故無陵遲之政也。
“蓋天地之道, 不能純仁, 故青陽闡陶育之和, 素秋厲肅殺之威, 融風扇則枯瘁攄藻, 白露凝則繁英凋零。 是以品物阜焉, 歲功成焉。 溫而無寒, 則蠕動不蟄, 根植冬榮。 寬而無嚴, 則奸宄並作, 利器長守。 故明賞以存正, 必罰以閑邪。 勸沮之器, 莫此之要。 觀民設教, 濟其寬猛, 使懦不可狎, 剛不傷恩。 五刑之罪, 至於三千, 是繩不可曲也;司寇行刑, 君為不舉, 是法不可廢也。 繩曲, 則奸回萌矣;法廢, 則禍亂滋矣。
“亡國非無令也, 患於令煩而不行;敗軍非無禁也, 患於禁設而不止。 故眾慝彌蔓, 而下黷其上。 夫賞貴當功而不必重, 罰貴得得罪而不必酷也。 鞭朴廢於家, 則僮僕怠惰;征伐息於國, 則群下不虔。 愛待敬而不敗, 故制禮以崇之;德須威而久立, 故作刑以肅之。 班倕不委規矩, 故方圓不戾於物;明君不釋法度, 故機詐不肆其巧。唐虞其仁如天, 而不原四罪;姬公友於兄弟, 而不赦二叔。 仲尼之誅正卯, 漢武之殺外甥, 垂淚惜法, 蓋不獲已也。
故誅一以振萬, 損少以成多, 方之櫛發, 則所利者眾;比於割疽, 則所全者大。 是以灸刺慘痛而不可止者, 以痊病也;刑法凶醜而不可罷者, 以救弊也。 六軍如林, 未必皆勇。 排鋒陷火, 人情所憚。 然恬顏以勸之, 則投命者鮮;斷斬以威之, 則莫不奮擊。 故役歡笑者, 不及叱吒之速;用誘悅者, 未若刑戮之齊。
是以安於感深谷而嚴其法, 衛子疾棄灰而峻其辟。 夫以其所畏, 禁其所玩, 峻而不犯, 全民之術也。 明治病之術者, 杜未生之疾;達治亂之要者, 遏將來之患。 若乃以輕刑禁重罪, 以薄法衛厚利, 陳之滋章, 而犯者彌多, 有似穿阱以當路, 非仁人之用懷也。
“善為政者, 必先端此以率彼, 治親以整疏, 不曲法以行意, 必有罪而無赦。 若石石昔之割愛以滅親, 晉文之忍情以斬頡。 故仁者, 為政之脂粉;刑者, 御世之轡策;脂粉非體中之至急, 而轡策須臾不可無也。 肅恭少怠, 則慢惰已至;威嚴暫馳, 則群邪生心。 當怒不怒, 奸臣為虎;當殺不殺, 大賊乃發。 水久壞河, 山起咫尺。 尋木千丈, 始於毫末;鑽燧之火, 勺水可滅;鵠卵未孚, 指掌可縻。 及其乘沖飈而燎巨野, 奮六羽以凌朝霞, 則雖智勇不能制也。
故明君治難於其易, 去惡於其微, 不伐善以長亂, 不操柯而猶豫焉。 然則刑之為物, 國之神器, 君所自執, 不可假人, 猶長劍不可倒捉, 巨魚不可脫淵也。 乃崇替之所由, 安危之源本也。 田常之奪齊, 六卿之分晉, 趙高之弒秦, 王莽之篡漢, 履霜逮冰, 由來漸矣。 或永嘆於海濱, 或拊心乎望夷, 禍延宗祧, 作戒將來者, 由乎慕虛名於住古, 忘實禍於當己也。”
或人曰:“刑辟之興, 蓋存叔世。 立人之道, 唯仁與義。 我清靜而民自正, 我無欲而民自朴, 烹鮮之戒, 不欲其煩。 寬以愛人則得眾, 悅以使人則下附。 故孟子以體仁為安, 揚子云謂申韓為屠宰。 夫繁策急轡, 非造父之御;嚴刑峻罰, 非三五之道。 故有虞手不指揮, 口不煩言, 恭己南面, 而治化雍熙矣。 宓生政以率俗, 彈琴詠詩, 身不下堂, 而漁者宵肅矣。
必能厚惠薄斂, 救乏擢滯, 舉賢任才, 勸穡省用, 招攜以禮, 懷遠以德, 陶之以成均, 治之以庠序。 化上而興善者, 必若靡草之逐驚風;洗心而革面者, 必若清波之滌輕塵。 朝有德讓之群後, 野無犯禮之軌躅。 圜土可以虛蕪, 楚革可以永格, 何必賞罰可以為國乎! ”
抱朴子答曰:“《易》稱“明罰敕法”, 《書》有“哀矜折獄”。 爵人於朝, 刑人於市, 有自來矣, 豈從叔世! 多仁則法不立, 威寡則下侵上。 夫法不立, 則庶事汩矣;下侵上, 則逆節明矣。 至醇既澆於三代, 大朴又散於秦漢, 道衰於疇昔, 俗薄乎當今, 而欲結繩以整奸欺, 不言以化狡猾, 委轡策而乘奔馬於險途, 舍柁櫓而泛虛舟以凌波, 盤旋以逐走盜, 揖讓以救災火, 斬晁錯以卻七國, 舞干戈以平赤眉, 未見其可也!
“蓋三皇步而五常驟, 霸王以來, 載馳載騖。 當其弊也, 吏欺民巧, 寇盜公行, 髡鉗不足以懲無恥, 族誅不能以禁覬覦。 重目以廣視, 累耳以遠聽, 抗燭以理滯事, 焦心以息奸源, 而猶市朝有呼嗟之音, 邊鄙有不聞之枉。
作威作福者, 或發乎瞻視之下;凶家害國者, 或構乎蕭牆之內。 而欲以太昊之道, 治偷薄之俗;以畫一之歌, 救鼎涌之亂, 非識因革之隨時, 明損益之變通也。 所謂刻舟以摸遺劍, 叄天而射五步, 摜犀兕之甲, 以涉不測之淵;扲卻寒之裘, 以御郁隆之暑, 踵之解除, 頤之搔背, 其為憒憒, 莫此之劇矣!
“但當先令而後誅, 得情而勿喜, 使伯氏無怨於失邑, 虞芮知恥而無訟耳。 若強暴掩容, 操繩而不憚, 誘於含垢, 莫蔓而不除, 恃藏疾之大言, 忘膏肓之近急, 何異焦喉之渴切身, 而遙指滄海於萬里之外, 滔天之水已及, 而方造舟於長洲之林, 安得免夸父之禍, 脫淪水之害哉!
世人薄申韓之實事, 嘉老莊之誕談。 然而為政莫能錯刑, 殺人者原其死, 傷人者赦其罪, 所謂土木半瓦胾, 無救朝飢者也。 道家之言, 高則高矣, 用之則弊, 遼落迂闊, 譬猶干將不可以縫線, 巨象不可使鼠, 金舟不能凌陽侯之波, 玉馬不任騁千里之跡也。
若行其言, 則當燔桎梏, 墮囹圄, 罷有司, 滅刑書, 鑄干戈, 平城池, 散府庫, 毀符節, 撤關梁, 掊衡量。 膠離朱之目, 塞子野之耳。 泛然不系, 反乎天牧;不訓不營, 相忘江湖。 朝廷闃而若無人, 民則至死不往來。 可得而論, 難得而行也。
“俗儒徒聞周以仁興, 秦以嚴亡, 而未覺周所以得之不純仁, 而秦所以失之不獨嚴也。
昔周用肉刑, 刖足劓鼻。 盟津之令, 後至者斬, 畢力賞罰, 誓有孥戮。 考其所為, 未盡仁也。 及其叔世, 罔法玩文, 人主苛虐, 號令不出宇宙, 禮樂征伐, 不復由己。 群下力競, 還為長蛇。 伐本塞源, 毀冠裂冕。 或沈之於漢, 或流之一彘。 失柄之敗, 由於不嚴也。
秦之初興, 官人得才。 衛鞅由余之徒, 式法於內;白起王翦之倫, 攻取於外。 兼弱攻昧, 取威定霸, 吞噬四鄰, 咀嚼群雄, 拓地攘戎, 龍變龍視, 實賴明賞必罰, 以基帝業。 降及杪季, 驕於得意, 窮奢極泰。 加之以威虐, 築城萬里, 離宮千餘, 锺鼓女樂, 不徒而具。 驪山之役, 太半之賦, 閭左之戍, 坑儒之酷, 北擊獫狁, 南征百越, 暴兵百萬, 動數十年。 天下有生離之哀, 家戶懷怨曠之嘆。 白骨成山, 虛祭布野。 徐福出而重號口兆之讎, 趙高入而屯豺狼之黨。 天下欲反, 十室九空。 其所以亡, 豈由嚴刑? 此為秦以嚴得之, 非以嚴失之也。
“且刑由刃也, 巧人以自成, 拙者以自傷, 為治國有道而助之以刑者, 能令慝偽不作, 凶邪改志。 若綱絕網紊, 得罪於天, 用刑失理, 其危必速。 亦猶水火者所以活人, 亦所以殺人, 存乎能用之與不能用。
“夫症瘕不除, 而不修越人之術者, 難圖老彭之壽也。 奸黨實繁, 而不嚴彈違之制者, 未見其長世之福也。 但當簡於張之徒, 任以法理世;選趙陳之屬, 季以案劾。 明主留神於上, 忠良盡誠於下, 見不善則若鷹鸇之搏鳥雀, 睹亂萌則若草雉田之芟蕪穢。 慶賞不謬加, 而誅戮不失罪, 則太平之軌不足迪。 令而不犯, 可庶幾廢刑致治, 未敢謂然也。”
或曰:“然則刑罰果所以助教興善, 式曷軌忒也。 若夫古之肉刑, 亦可復與? ”
抱朴子曰:“曷為而不可哉! 昔周用肉刑, 積祀七百。 漢氏廢之, 年代不如。 至於改以鞭笞, 大多死者。 外有輕刑之名, 內有殺人之實也。 及於犯罪, 上不足以至死, 則其下唯有徒謫鞭杖, 或遇赦令, 則身無損;且髡其更生之發, 撾其方愈之創, 殊不足以懲次死之罪。 今除肉刑, 則死罪之下無復中刑在其間, 而次死罪不得不止於徒謫鞭杖, 是輕重不得適也。 又犯罪者希而時有耳, 至於殺之則恨重, 而鞭之則恨輕, 犯此者為多。 今不用肉刑, 是次死之罪, 常不見治也。
“今若自非謀反大逆, 惡於君親, 及軍臨敵犯軍法者, 及手殺人者, 以肉刑代其死, 則亦足以懲示凶人。 而刑者猶任坐役, 能有所為, 又不絕其生類之道, 而終身殘毀, 百姓見之, 莫不寒心, 亦足使未犯者肅栗, 以彰示將來, 乃過於殺人。 殺人, 非不重也。 然辜之三日, 行埋棄之, 不知者眾, 不見者多也。 若夫肉刑者之為摽戒也多。
昔魏世數議此事, 諸碩儒達學, 洽通殷理者, 鹹謂宜復肉刑, 而意異者駁之, 皆不合也。 魏武帝亦以為然。 直以二陲未賓, 遠人不能統至理者, 卒聞中國刖人肢體, 割人耳鼻, 便當望風謂為酷虐, 故且權停, 以須四方之並耳。 通人揚子云亦以為肉刑宜復也。 但廢之來久矣, 坐而論道者, 未以為急耳。”
作者簡介
葛洪(公元284~364年),字稚川,自號抱朴子,東晉醫藥學家。漢族,晉丹陽郡(今江蘇句容)人。三國方士葛玄之侄孫,世稱小仙翁。葛洪是中國東晉時期的醫生,是預防醫學的介導者。著有《肘後方》,書中最早記載一些傳染病如天花、恙蟲病症侯及診治。“天行發斑瘡”是全世界最早有關天花的記載。其在煉丹方面也頗有心得,丹書《抱朴子·內篇》具體地描寫了煉製金銀丹藥等多方面有關化學的知識,也介紹了許多物質性質和物質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