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徵
仲裁檢驗有幾個特徵:
一是有資格出具仲裁檢驗報告的須是經過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行政或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的質檢機構,並且其仲裁檢驗的產品範圍限制在授權其檢驗的範圍內;
二是仲裁檢驗和一般檢驗一樣,是“對實體的特徵進行測量、檢查、試驗或度量並將結果與要求進行比較,以確定每項特徵合格情況所進行的活動”,也就是說檢驗要有依據,並將結果和依據進行比較。
三是仲裁檢驗是針對爭議產品所做的檢驗,仲裁檢驗的目的是做出爭議產品的質量判定,以作為解決產品質量糾紛的技術依據。因此,不是任何產品檢驗都可稱為仲裁檢驗。四是仲裁檢驗必須由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提出,如果僅由質量爭議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也不能稱為仲裁檢驗。
申請
1.申請人
申請人可以直接向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通過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向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提出申請。上述申請人是指司法機關,
仲裁機構,處理產品質量糾紛有關社會團體,產品質量爭議雙方當事人,以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其他
行政管理部門。
2.不予受理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對下列4種要求申請產品質量仲裁檢驗的情況不予受理:一是申請人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二是沒有相應的檢驗依據的;三是受科學技術水平限制,無法實施檢驗的;四是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已經對產品質量爭議作出生效判決和決定的。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其理由。
3.仲裁檢驗委託書
申請產品質量仲裁檢驗的,申請人應當與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簽訂委託書,明確委託事項,並提供所需要的有關資料。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委託書的內容包括:(1)委託仲裁檢驗產品的名稱、規格型號、出廠等級,
生產企業名稱、生產日期、生產批號;(2)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及聯繫方式;(3)委託仲裁檢驗的依據和檢驗
項目;(4)批量產品仲裁檢驗的
抽樣方式;(5)完成仲裁檢驗的時間要求;(6)仲裁檢驗的
費用、交付方式及交付時間;(7)
違約責任;(8)申請人和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代表簽章和時間;(9)其他需要的約定事項。
抽樣檢驗方法
1.批量產品的抽樣、封樣原則
批量產品仲裁檢驗的,抽樣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1)國家
強制性標準對抽樣有規定的,按照規定進行;
(2)國家強制性標準對抽樣沒有規定的,按照爭議雙方當事人約定進行;
(3)爭議雙方當事人不能
協商一致的,由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提出抽樣方案,經申請人確認後抽取樣品。
產品抽樣、封樣由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負責的,應當由申請人通知爭議雙方當事人到場。爭議雙方當事人不到場的,應當由申請人到場或者由其提供同意有關
抽樣,封樣的書面確認意見。
2.檢驗方法
國家強制性標準有檢驗方法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沒有檢驗方法規定的,執行生產方出廠檢驗方法;生產方沒有出廠檢驗方法的或者不提供檢驗方法的,執行申請人徵求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的檢驗方法或者申請人確認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提供的檢驗方法。
產品質量仲裁檢驗的判定依據和仲裁檢驗報告[1] 1.判定依據
產品質量仲裁檢驗的質量判定依據:一是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
質量要求;二是法律、法規或者國家強制性標準未作規定的,執行爭議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產品標準或者有關質量要求;三是法律、法規或者國家
強制性標準未作規定,爭議雙方當事人也未作約定的,執行提供
產品一方所明示的
質量要求。
2.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報告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出具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報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負責對批量產品抽樣的,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報告對該批產品有效。
3.樣品的處理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樣品,除損耗品外,樣品應當在仲裁檢驗終結後返還或者按照有關約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