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理醉酒人犯罪

生理醉酒人犯罪是指尋常性醉酒人犯罪,單純醉酒人犯罪,或簡稱為醉酒人犯罪。與病理醉酒人犯罪相對稱。指因飲酒過量而導致精神過度興奮甚至神志不清狀態下所實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

對其刑事責任問題,現代各國刑法主要有三種主張:(1)與精神障礙者同樣看待而不另作明文規定。如日本、瑞士、西德等國家刑法的規定。(2)不得免除刑事責任的概括性規定。如蘇俄、蒙古、朝鮮、阿爾巴尼亞、東德等國家刑法的規定。(3)區分情況決定是否追究以及怎樣追究醉酒人刑事責任的規定。我國《刑法》第15條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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