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種

一般認為,生物種(species)是自然界中實際存在的生物群體單位,同一個種的成員具有相似的形態特徵,共同的祖源,在通常情況下生殖隔離,即不與他種雜交,在地球上占有一定的分布區(現時的或歷史的)。生物種既是進化的單位,又是生態系統中的功能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物種
  • 劃分:進行綜合的分析
  • 性質:是進化的單位
  • 套用:自然界
概念,區分標準,種下等級,拉丁學名,歷史認識,

概念

生物界中生物種的劃分不是通過條件(特徵)集來進行邏輯分類所能完成,而是必須進行綜合的分析。給物種下一個在理論上合乎邏輯性、在實際套用上又方便有效的定義是極其困難的。一般認為,生物種(species)是自然界中實際存在的生物群體單位,同一個種的成員具有相似的形態特徵,共同的祖源,在通常情況下生殖隔離,即不與他種雜交,在地球上占有一定的分布區(現時的或歷史的)。生物種既是進化的單位,又是生態系統中的功能單位。
每一生物種都由若干分散的、不連續居住場所形成大大小小的群體所組成,這些群體叫居群(population)或叫種群(spedespopuladon)。個體組成居群,居群組成物種,每個居群所有成員共有一個基因庫

區分標準

不同學科的生物學家對生物種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
區分生物種的標準主要包括:
形態學標準:即物種的表型特徵。同種植物具有相似的形態特徵,特別是那些遺傳保守性很強的部位如花器、種子等繁殖器官
遺傳學標準:同一種物種共有一個基因庫,可互相交配繁殖。異種間具有生殖隔離,即不交配或交配後代的不育等,這就揭示了物種遺傳學的特徵,但這一標準不適用於無性生殖的生物。
生態學標準:每一物種都占有一個生態位,在生態系統中都處於它所能達到的最佳適應狀態,就像在適應場上,占據一個適應峰。
近年來,在生物種分類上出現了一些新觀點和新方法。如分子分類學化學分類學等。從可操作性上考慮,生物種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形態上可與其他種區分;遺傳上可與其他種有效隔離;地理上占有一定分布區。

種下等級

自然界里的生物種由於種種因素,內在因素(遺傳變異)或外在因素(環境改變)均可導致生物變異,產生亞種變種變型等等。
⒈亞種(subspecies):是指種內地理分布上有其不同的區域,在形態上又有一定區別的類群。它的區分主要強調種內分化的地理因素,故又稱為地理亞種
⒉變種(varietas):形態上與原來的種已有區別,甚至已有較大的區別,但基本特性仍未超出原種範圍的一群個體。
⒊變型(forma):植物變種下的一個分類等級。指植物形態性狀變異較小,如毛的有無、花色不同等。
⒋化學型(chemotype,chenlofomla) :種內化學成分變化的植物類群,是由於遺傳因子多態現象或地理生態因子形成的,它們在形態上可能無明顯差異,但在化學成分的組成、含量或結構上有差異。
⒌栽培品種(cultivar.或cv.cultivatedvariety):這一術語屬於栽培範疇,是指人們在一定生態條件和經濟條件下,根據需要經過選擇、培育創造出的某種生物的新群體;該群體應具有相對穩定的遺傳性、性狀的一致性和適應的地域性,並應滿足人類的某種需要。因此,栽培品種具有農學的和經濟學的雙重概念。

拉丁學名

國際上通用的生物種名通常使用拉丁文命名,稱拉丁學名或學名。完整的生物種拉丁學名由“屬名+種加詞(種名)+命名人”三部分組成。如,蓮桂Dehaasia lainanensis KoBterm.;斜體部分“Dehaasia”為蓮桂屬名、“lainanensis”為種加詞(所謂“雙名法”即為此二部分組成),其後的“KoBterm.”為命名人。
在命名人部分,常見的一些情況說明如下:
⒈[et]“和”,表示這一學名由二人合作命名。如,柱果瓊楠Beilschmiedia cylindrica S.Lee et Y.T.Wei;表明該種由S.Lee和Y.T.Wei合作命名,共同發表。
⒉[ex]“自”,表示這一學名由“ex”前的人定名但未正式發表,後由“ex”後的人同意此名稱並正式發表。
⒊[括弧]“重新組合”,表示該種已由括弧內的命名人命名過,後由括弧後的命名人重新組合(改定屬名、由變種升為種等);按照國際命名法規,應當保留原種加詞和原命名人,原命名人加括弧。如,腰果楠Dehaasia incrassata (Jack) Kosterm.;表示原來由Jack命名,後由Kosterm.重新組合為現在的學名。
⒋[.]“縮寫”,表示此處的命名人為縮寫,“.”號後省略。如,上述的“Kosterm.”。

歷史認識

Mayr(1982)提出,物種是由許多群體組成的生殖單元(與其他單元生殖上隔離),它在自然界中占有一定的生境。
SPAN在其《植物史》一書中把種定義為“形態相似的個體之集合”,並認為種具有通過繁殖而永遠延續的特點。
瑞典植物學家出版了《植物種志》,繼承了SPAN的觀點,認為種是形態相似的個體的集合,並指出同種個體可自由交配,能產生可育的後代,而不同種之間的雜交則不育。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