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2009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各單位:
根據《採購法》規定,現將《甘肅省2009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全省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簡稱“部門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與財政性資金配套採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或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均屬於政府採購範圍,必須按照規定的採購方式和程式依法實施政府採購。
二、政府採購實行集中採購與分散採購相結合。集中採購目錄中通用採購項目應當委託政府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部門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項目,採購人應當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或經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社會代理機構以及財政部門確認的部門集中採購機構採購;屬集中採購範圍,但因特殊原因確需採購人直接採購的,需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並依法接受監管。
三、採購規模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必須採取公開招標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採購方式的,應由採購人在項目實施前按規定獲得同級財政部門的批准。任何部門單位不得通過化整為零、分解整體項目、增加採購批次等手段規避集中採購和公開招標採購。
四、對實行政府採購的項目,各部門單位應編制政府採購預算和實施計畫,具體編制辦法和報送時間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相關規定辦理。在項目採購實施前,採購人首先要依法申報採購方式,經同級政府採購監管部門批准後,方可與採購執行機構簽訂委託協定,實施採購,並接受全程監管。執行協定供貨和定點採購的項目,由政府採購監管部門統一委託代理機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供應商,並向社會公布中標供應商及價格與服務承諾等事項。採購人根據所需,在協定供貨範圍內直接選擇成交。政府採購項目實施後,採購人要將契約及採購過程中形成的檔案資料按法定時間(契約簽訂後7個工作日內)報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備案。對未履行報批手續、簽訂委託協定、契約備案等違反政府採購程式的,財政或各單位財務部門一律不予支付採購資金。各市州、省直各部門要按統一規定及時向省級財政部門報送政府採購統計信息。
五、在實施政府採購過程中,採購人及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要認真貫徹落實有關節能產品、自主創新產品、環境標誌產品等發揮政府採購政策功能的制度規定,屬強制採購類別和優先採購類別的節能產品,應分別實行強制採購和優先採購。對確需採購進口產品的,要按照財政部規定實行審核管理,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方可實施採購。
六、凡政府採購項目(含政府集中採購項目、部門集中採購項目、分散採購項目),必須按規定組建評審委員會或評審小組,其中技術、經濟評審專家應占到2/3以上,採購人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本部門或者本單位採購項目的評審。採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採購項目的評審。評審專家必須在財政部門管理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評審專家的培訓、認證和考核,實行動態管理。各部門單位要積極向財政部門推薦評審專家,創造條件,鼓勵支持評審專家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
七、政府採購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各級財政部門應單獨設立政府採購資金專戶,具體運作按相關規定辦理。
八、採購公告、採購結果等政府採購信息必須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公布。《中國財經報》、中國政府採購網、甘肅省政府採購網為我省指定的免費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全省所有的採購信息必須在上述指定媒體上發布。
九、集中採購目錄中確定的政府採購項目和限額標準,系指省本級政府採購執行的採購項目和標準。省政府授權市州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制定本級及所屬縣區政府集中採購目錄、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十、各級財政部門、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和各部門單位要嚴格執行《採購法》,認真貫徹落實各項規定,加強協調配合,採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採購效率和服務質量。要將政府採購執行情況作為財政監督、審計檢查和行政監察的重要內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集中採購機構和社會代理機構的監督考核,加大監督檢查力度,依法嚴肅查處各種違法違規問題,確保政府採購活動公開、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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