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2004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採購限額標準》是2003年10月1日發布的檔案,由廣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2004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採購限額標準
- 發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03年10月1日
現將《廣州市2004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採購限額標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三年十月一日
廣州市2004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採購限額標準
一、廣州市2004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86項)
二、廣州市2004年政府採購限額標準
(一)貨物類:單項(個、件、套)採購金額超過10萬元或批量採購金額超過30萬元的貨物。
(二)工程類:
1?預算金額超過50萬元的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
2?預算金額超過100萬元的其他各類工程。
(三)服務類:預算金額超過30萬元以上的其他勞務及服務。
三、說明
(一)政府採購範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簡稱《政府採購法》)規定,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採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採購依法制定的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必須實行政府採購。
(二)政府採購分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納入集中採購目錄且在起點金額以上範圍的項目,實行集中採購。採購人必須委託集中採購機構組織實施,或經批准由採購人自行採購。凡未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範圍的、達到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採購項目實施分散採購。採購人可以按政府採購的規定自行組織採購,也可以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或具備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在委託的範圍內代理採購事宜。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都必須按照《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式進行。
(三)集中採購目錄中納入部門集中採購的項目,可由主管部門統一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或委託具備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在委託的範圍內代理採購事宜。同時,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下調“單項或批量採購起點金額”,並報市財政局備案。
(四)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下調政府採購限額標準,並報市財政局備案。
(五)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採購貨物、工程、信息網路、服務項目,單項或批量採購金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必須採用公開招標採購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應在政府採購活動開始前報市財政局批准。建設工程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按照廣州市建設工程招標規定執行。
(六)分散採購範圍內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項目,其採購方式由採購人按《政府採購法》規定執行。
(七)採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的貨物或者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採購。
(八)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限額標準發布後,因特殊情況需要修改、補充的,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