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領軍人才

甘肅省領軍人才是甘肅省鼓勵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獎項。

基本介紹

總 則,培 養,選 拔,使 用,激 勵,服 務,附 則,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領軍人才隊伍建設,鼓勵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切實發揮人才資源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支撐作用,根據省委省政府實施“千名領軍人才工程”的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領軍人才是指理想信念堅定,道德素養優良,業務能力過硬,專業貢獻顯著,團隊建設突出,引領作用明顯的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
第三條 省委、省政府直接掌握聯繫領軍人才,實行統一選拔、分類管理、個性服務。領軍人才工作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牽頭,省直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具體負責實施。

培 養

第四條 根據全省產業、學科發展實際和人才隊伍能力素質狀況,各地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制定完善領軍人才培養計畫,進一步明確培養目標、突出培訓重點、拓展培養途徑、強化培養措施,促使領軍人才大量湧現。
第五條 以增強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為重點,有計畫地選送重點培養對象到國內外著名研究機構、高校、企業研修深造,開展科研合作;依託學會、協會等社會組織,舉辦形式多樣的培訓和交流活動,組織重點培養對象積極參與。
第六條 切實利用好國家和省級重點科研機構、重點學科和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產業示範基地,以及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和工作站、留學人員創業園和高新技術園區,充分發揮其載體平台作用,在科研、創業實踐中培養領軍人才。
第七條 實施隴原英才特別扶持計畫,從高層次人才經費中安排專項資金,資助重點培養對象承擔科研項目、參加國內外交流合作與研修培訓、出版專著等。

選 拔

第八條 甘肅省領軍人才的選拔範圍,為甘肅省行政區域內各類企事業單位;領軍人才的數量,為1000人左右,其中,第一層次人選300人左右,第二層次人選600人左右。
第九條 第一層次人選的基本條件和要求是:
(一)我省重點產業技術帶頭人和重點學科帶頭人;
(二)近5年來主持完成省級以上重點課題、項目,發表和出版一定數量的高水平學術論文、專著或擁有發明專利;其成果獲得省部級二等獎以上的獎項;
(三)在重點產業領域有重大發明創造和技術革新、解決企業發展中的重大難題、為我省產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高級專家;在醫療衛生等領域有重大技術創新、掌握國內外最新技術、在省內外有較大影響的著名專家,可不受第二條規定條件的限制;
(四)具有高級職稱,年齡一般在58歲以下(業績特別突出的,年齡可適當放寬)。
在甘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甘肅省科技功臣、全國傑出專業技術人才、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自然列入甘肅省領軍人才。
第十條 第二層次人選,是指在重點產業和重點學科取得一定成績,具有較大發展潛力的學術技術帶頭人或學術技術骨幹,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和要求:
(一)近5年來參與國家級或省級重點課題、項目,發表和出版一定數量的高水平學術論文、專著或擁有發明專利;其成果獲得省部級三等獎以上的獎項(國家級一、二等獎的主要完成人員,或省級一等獎的前三名,二等獎的前二名,三等獎的第一名);
(二)具有高級職稱,年齡在45歲以下;
(三)在重點產業和醫療衛生等領域,業績突出,業內認可度較高的高級專家,可不受第一條規定條件的限制;
(四)“333”科技人才工程、“555創新人才工程”第一、二層次人選未評選為領軍人才者,且符合前兩項條件的。
第十一條 選拔領軍人才,實行個人自薦、單位推薦和組織評選相結合的制度。具體程式是:各市(州)、省直部門(單位)和中央在甘單位根據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公布的重點產業和重點學科目錄,採取自下而上、層層篩選的辦法推薦出人選,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初步審核後,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最後由省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研究確定。
第十二條 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的重點產業和重點學科,若省內沒有評選出合適的領軍人才,可採取公開選拔的方式,從省外直接引進。
第十三條 領軍人才原則上每3年集中調整補充一次。建立科學規範的領軍人才考核管理制度,根據考核結果,對業績平庸、創新能力弱的人選予以淘汰,並及時將優秀人才選拔補充進來。管理期限內,對弄虛作假、謊報成果,或因個人責任給國家、所在單位造成重大損失,或犯有嚴重錯誤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及刑事處罰者,取消其稱號及相關待遇。

使 用

第十四條 以領軍人才為主體組建黨委、政府專家顧問團,對涉及全省或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事項,進行論證、技術諮詢、決策評估。
第十五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組織領軍人才積極參與社會公共事務,根據全省重點工程、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性事件等需要,提供現場技術服務。
第十六條 領軍人才所在單位要充分發揮領軍人才的作用,支持他們負責產業技術和學科建設的發展方向,組織開展科學研究、技術攻關和成果轉化,主持或參與重大項目和重點課題的研究實施。
第十七條 領軍人才要自覺擔負起人才培養和團隊建設的重要責任,積極發揮傳幫帶作用,努力凝聚和培養青年人才,抓好本產業和本學科科研梯隊建設,構建凝聚力強、高水平的科研團隊。

激 勵

第十八條 大力宣傳表彰領軍人才的先進事跡,努力在全社會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氛圍。
第十九條 採取情況通報、座談研討、省情考察等形式,及時使領軍人才了解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重要會議精神。
第二十條 推薦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人選,同等條件下,應優先考慮領軍人才。
第二十一條 省內各項高層次人才資金項目和科研項目,資助對象優先從領軍人才中確定。
第二十二條 省直各部門向國家推薦各類人才工程及獎項人選,省內確定各類人才工程人選及獎項人選,優先推薦領軍人才。
第二十三條 對入選第一、二層次的領軍人才,省委、省政府分別每人每月發放津貼2000元、1500元,領軍人才如已經享受我省其它類專家津貼,可以就高選擇享受其中一項,不重複享受;以3年為周期,對做出重大貢獻、業績突出的領軍人才及其團隊,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二十四條 領軍人才所在單位要集中優勢資源,支持領軍人才通過競爭承擔國家和省內重大科研工作和重大工程項目。
第二十五條 省內重點研究試驗基地、科學數據、科技文獻等科技基礎條件資源,面向領軍人才開放。
第二十六條 領軍人才在團隊人員配備、設備配備、經費使用方面享有充分自主權,可以自主聘用“柔性流動”人員和兼職科研人員。

服 務

第二十七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為領軍人才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努力改善領軍人才的生活條件,解決領軍人才後顧之憂。對領軍人才提出的有關工作、科研和生活等方面的問題,要及時受理並積極協調解決。
第二十八條 各級黨政領導要採取多種方式與領軍人才保持經常的聯繫溝通,了解領軍人才的思想狀況、工作情況和發展需求,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第二十九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及時了解領軍人才工作調動、職務調整、出國出境、嚴重傷病,以及取得重大成果、獲得重要獎勵等情況,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各市州組織人事部門、領軍人才主管部門應於每年底前,將領軍人才的管理情況書面報告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
第三十條 每年組織部分領軍人才療養、休假。建立領軍人才健康醫療檔案,每年安排一次體檢。領軍人才所在單位應積極幫助協調解決日常生活中的實際困難。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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