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殘疾人就業辦法,發布時間是2013年2月17日。
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促進、扶持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和《甘肅省殘疾人保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殘疾人就業辦法
- 時間:013年2月17日
- 地點:甘肅省
- 第一章 :總則
基本信息,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用人單位的責任,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四章 就業服務,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解讀,
基本信息
(2013年2月17日甘肅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3年2月24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00號公布 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促進、扶持殘疾人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和《甘肅省殘疾人保障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就業是指達到法定就業年齡,有就業要求的殘疾人從事有報酬的勞動。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履行扶持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集中就業與分散就業相結合的原則,制定並落實促進殘疾人就業的優惠政策和具體扶持保障措施,健全殘疾人就業服務體系,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扶持殘疾人就業,鼓勵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鼓勵殘疾人通過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等多種形式就業。
殘疾人應當提高自身素質,增強就業能力,遵守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禁止在就業中歧視殘疾人。禁止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殘疾人勞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統計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依法維護殘疾人的勞動就業權益。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接受政府委託,負責殘疾人就業工作的組織實施與監督,其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具體負責殘疾人就業服務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用人單位的責任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和崗位。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錄的殘疾人,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職工人數之內。安排1名盲人按安置2名殘疾人計算。已退休、退職的殘疾人,不計入所安排的殘疾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九條 政府和社會依法興辦的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以下統稱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應當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
有按摩業務的服務行業和設有按摩科室的醫療機構,應當優先錄用具備執業資格或者持有專業技術證書的盲人按摩人員就業。
第十條 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中從事全日制工作的殘疾人,應當占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25%以上。集中安置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資格認定,按照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契約或者服務協定,按期足額支付殘疾人職工工資並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職工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應當保障殘疾人職工在轉正、晉職、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與其他職工享有同等待遇。
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應當加強無障礙設施改造和建設,為殘疾人職工工作和生活創造無障礙環境。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出現困難進行裁員時,一般不得裁減殘疾人職工;企業破產時應當妥善安置好殘疾人職工。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的要求,及時報告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本年度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及下一年度錄用殘疾人就業計畫。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加重殘疾人職工的勞動負擔,延長殘疾人職工的工作時間。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在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時,不得設定歧視殘疾人的條件和要求。
用人單位公開招考和錄用公務員、其他工作人員,除職位有特殊要求之外,不得拒絕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各類職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在招考錄取學生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取殘疾人學生。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民政、殘疾人聯合會編制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目錄,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工作崗位,保障殘疾人就業。
政府開發的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項目,對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安排殘疾人大學生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社區服務事業時,應當鼓勵和扶持殘疾人就業。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家庭零就業援助制度,確保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需求的殘疾人家庭至少有1人實現就業。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依法給予稅收減免,有關部門應當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使用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確定並扶持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項目,優先安排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生產或者經營,並根據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特點確定某些產品由其專產專營。
在同等條件下,政府採購應當優先購買集中安置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和殘疾人創辦的企業生產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行政管理、稅務、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相關證照,並按規定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對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政府擔保機構和金融機構,應當優先為其提供擔保和貸款。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多方面籌集資金,組織和扶持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加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
有關部門、金融機構和城鄉基層自治組織應當對殘疾人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提供幫助和服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農村貧困殘疾人列為扶貧開發重點對象,並安排專項資金予以扶持,積極為農村貧困殘疾人家庭提供增收項目。加強殘疾人扶貧基地建設,對具有一定規模、符契約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標準的殘疾人扶貧基地,按照國家和省上的優惠政策予以重點扶持。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落實殘疾人職工社會保障優惠政策,切實提高殘疾人職工的社會保障水平。
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職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
重度殘疾人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累計滿15年者,經本人申請並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後領取基本養老金。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數額,由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核定。
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同級財政部門徵收;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地方稅務機關徵收;非地方財政撥款的其它用人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省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徵收。
地方稅務機關收取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照省上的有關規定,分別按比例劃入省、市、縣三級國庫,財政部門收取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直接進入本級財政國庫。
第二十六條 依法徵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用於殘疾人職業培訓、就業扶持,以及為殘疾人提供的就業服務,並可安排用於推進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財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管理費用中列支,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經費中列支。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具體繳納、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殘聯共同制定。
第四章 就業服務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就業服務納入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為就業困難的殘疾人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援助服務。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殘疾人職業技能競賽,培養和表彰優秀人才,建立優秀殘疾人職業技能人才庫,不斷提高殘疾人職業技能水平。
第三十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情況的勞動監察,依法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將殘疾人就業信息納入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開設殘疾人服務視窗,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就業信息諮詢、職業介紹和就業失業登記等服務,並免收殘疾人人事檔案、人事關係委託保管費。
第三十一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發展殘疾人職業教育,利用各類職業院校開展殘疾人職業培訓,促進殘疾人提高職業技能,增強就業和創業能力。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鼓勵和扶持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培訓。對殘疾人參加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鑑定的費用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給予補貼。
第三十三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殘疾人就業統計制度,督促和指導用人單位向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報送殘疾人就業信息。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財政、統計、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為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進行殘疾人勞動力調查統計和失業登記提供幫助。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規範化建設,在機構設立、崗位設定和人員配備等方面予以支持,所需經費全額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殘疾人就業提供下列服務:
(一)就業法律、法規、政策諮詢;
(二)職業供求和職業培訓信息發布;
(三)組織開展殘疾人職業培訓;
(四)提供職業心理諮詢、職業適應評估、職業康復訓練、求職定向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
(五)開展盲人按摩工作指導和服務;
(六)引導、支持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輔助性就業;
(七)為殘疾人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提供幫助和扶持,為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提供支持和服務;
(八)為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提供支持和服務;
(九)為殘疾人從事農業生產勞動提供支持和服務;
(十)為殘疾人就業提供的其他服務。
第三十六條 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委託,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負責殘疾人失業登記、殘疾人就業和失業統計工作;經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可以進行殘疾人職業技能鑑定。
第三十七條 殘疾人職工因就業和勞動事項申請法律援助的,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侵害殘疾人勞動權益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未給予受害人必要幫助,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貪污、挪用、截留、私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有關責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既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又拒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弄虛作假,虛報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騙取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享受的稅收優惠待遇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1997年1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23號令發布的《甘肅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同時廢止。
解讀
《甘肅省殘疾人就業辦法》將於4月10日正式開始施行,對用人單位履行扶持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扶持殘疾人就業,鼓勵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鼓勵殘疾人通過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等多種形式就業。
省政府法制辦副主任曾施霖說,近年來,我省殘疾人勞動就業狀況不斷改善,但殘疾人就業面臨的困難和問題仍較為突出,殘疾人就業難、就業率低、殘疾人就業受歧視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因此,通過制定《甘肅省殘疾人就業辦法》,總結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中的經驗做法,整合殘疾人就業法規政策,依法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權益,縮小殘疾人與社會平均水平的差距。
《辦法》第八條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按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和崗位。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錄的殘疾人,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職工人數之內。安排1名盲人按安置2名殘疾人計算。已退休、退職的殘疾人,不計入所安排的殘疾職工人數。用人單位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者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辦法》規定,政府和社會依法興辦的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應當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有按摩業務的服務行業和設有按摩科室的醫療機構,應當優先錄用具備執業資格或者持有專業技術證書的盲人按摩人員就業。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中從事全日制工作的殘疾人,應當占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25%以上。
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職工,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契約或者服務協定,按期足額支付殘疾人職工工資並按規定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職工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應當保障殘疾人職工在轉正、晉職、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與其他職工享有同等待遇。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出現困難進行裁員時,一般不得裁減殘疾人職工;企業破產時應當妥善安置好殘疾人職工。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加重殘疾人職工的勞動負擔,延長殘疾人職工的工作時間。
《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時,不得設定歧視殘疾人的條件和要求。用人單位公開招考和錄用公務員、其他工作人員,除職位有特殊要求之外,不得拒絕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各類職業院校、職業培訓機構,在招考錄取學生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取殘疾人學生。
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民政、殘疾人聯合會編制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目錄,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工作崗位,保障殘疾人就業。政府開發的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就業項目,對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崗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安排殘疾人大學生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殘疾人家庭零就業援助制度,確保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需求的殘疾人家庭至少有1人實現就業。
《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人職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重度殘疾人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累計滿15年者,經本人申請並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後領取基本養老金。
《辦法》規定,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行政管理、稅務、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相關證照,並按規定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對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符合條件的殘疾人,政府擔保機構和金融機構,應當優先為其提供擔保和貸款。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多方面籌集資金,組織和扶持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加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有關部門、金融機構和城鄉基層自治組織應當對殘疾人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提供幫助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農村貧困殘疾人納入扶貧開發重點對象,並安排專項資金予以扶持,積極為農村貧困殘疾人家庭提供增收項目。加強殘疾人扶貧基地建設,對具有一定規模、符契約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標準的殘疾人扶貧基地,按照國家和省上的優惠政策予以重點扶持。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殘疾人就業服務納入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為就業困難的殘疾人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援助服務。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殘疾人職業技能競賽,培養和表彰優秀人才,建立優秀殘疾人職業技能人才庫,不斷提高殘疾人職業技能水平。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情況的勞動監察,依法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將殘疾人就業信息納入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開設殘疾人服務視窗,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就業信息諮詢、職業介紹和就業失業登記等服務,並免收殘疾人人事檔案、人事關係委託保管費。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發展殘疾人職業教育,利用各類職業院校開展殘疾人職業培訓,促進殘疾人提高職業技能,增強就業和創業能力。
各級財政部門鼓勵和扶持各類職業培訓機構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培訓。對殘疾人參加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鑑定的費用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給予補貼。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建立殘疾人就業統計制度,督促和指導用人單位向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報送殘疾人就業信息。
殘疾人職工因就業和勞動事項申請法律援助的,各級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