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最低工資暫行規定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布 《甘肅省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決定,現將《甘肅省最低工資暫行規定》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最低工資暫行規定
  • 發布文號:82602
  • 發布日期:1996-08-29
  • 生效日期:1996-09-01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布
《甘肅省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決定,現將《甘肅省最低工資暫行規定》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發至縣)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甘肅省最低工資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保障勞動者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暫不含鄉鎮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規定。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不適用本規定。停產、半停產企業經勞動部門批准,可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省勞動廳對全省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實行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
地(市、自治州)、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轄區內用人單位最低工資制度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單位勞動時間的最低工資數額。
第五條最低工資標準包括按國家統計部門應列入工資總額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各項收入,但不包括下列各項收入:
(一)加班加點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礦山井下、有毒有害、流動施工、野外作業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四)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一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
第六條最低工資標準以月為基本時間單位,周、日或小時的最低工資標準可按月最低工資標準進行折算。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成的用人單位,須進行合理的折算。折算額不得低於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七條最低工資標準根據下列因素確定:
(一)勞動者本人及其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二)本地區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和勞動生產率;
(三)本地區城鎮就業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
確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應高於本地區社會救濟金和失業救濟金標準,低於本地區職工平均工資水平。
第八條根據我省實際,全省劃分為三類最低工資標準區:
一類:蘭州市的城關區、七里河區、安寧區、西固區、紅古區;白銀市的白銀區;金昌市的金昌區;嘉峪關市。
二類:天水市的秦城區、北道區;臨夏、甘南自治州的臨夏市、合作市;武威、張掖、酒泉、定西、平涼、慶陽、隴南地區的武威市、張掖市、酒泉市、定西縣、平涼市、西峰市、武都縣。
三類:一、二類範圍以外的市、縣。
第九條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對於在一、二類範圍內的小型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因特殊情況執行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確有困難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執行三類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條最低工資標準由省勞動廳擬定,報省人民政府審定後公布施行。
第十一條最低工資標準公布實施後,如本規定第五條所列主要因素髮生較大變化,或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累計變化較大時,最低工資標準予以適當調整,但每年最多調整一次。
第十二條最低工資應以法定貨幣按時支付給勞動者。
第十三條勞動者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享受帶薪休假,以及參加社會活動等,應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第十四條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實際勞動計發工資,不受最低工資制度的保護。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必須將本規定和最低工資標準告知本單位全體勞動者。
第十六條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舉報、控告,勞動行政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七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最低工資發生爭議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
第十八條工會組織有權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糾正,並提請勞動行政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逾期不改的,勞動行政部門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用人單位及其責任人經濟處罰。
第二十條個別用人單位確因特殊情況南非要延期執行本規定的,應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但延期執行的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一九九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公告
根據《甘肅省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現將我省1996年最低工資標準公告如下:
一類:180元/月
二類:160元/月
三類:140元/月
本公告自1996年9月1日起執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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