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政府關於行政性收費納入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省委辦發[1993]87號
【發布日期】1993-12-12
【生效日期】1993-12-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行政性收費納入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
(1993年12月12日省委辦發〔1993〕87號)
一、為了加強對行政性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財政部〈關於對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3〕1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於全省範圍內從事各項行政性收費的行政事業單位,包括中央在甘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
三、行政性收費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行使其管理職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取的費用。
四、任何地方、部門和個人均無權擅自設定行政性收費項目。行政性收費項目的設定,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會同同級計畫(物價)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審批;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由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計畫(物價)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五、經國務院和省兩級批准的行政性收費,必須向同級物價、財政部門申領《甘肅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按批准的項目和標準收費。
六、行政性收費票據由省財政廳統一制定和印製(各地財政部門印製或監製的行政性收費票據自行取消),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健全票據的領發、使用、繳銷、保管制度,並嚴格管理,堵塞漏洞。
七、各級收費部門和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收費項目的規定,收費收入必須全部上繳財政,絕不允許將收費收入與本部門的經費劃撥和職工的獎金、福利掛鈎,嚴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掛鈎。各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不得給收費單位和個人下達收費收入指標。
八、各種行政性收費收入,應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納入預算管理。所收款項,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根據收費部門的行政隸屬關係,分別作為本級財政的預算收入,上繳同級國庫。
九、各收費部門和單位的財務管理必須是獨立核算,有健全的財務機構或內部核算體系。非獨立核算機構不能辦理收費項目和收費票據,不能在銀行開立帳戶。否則取消該單位的收費資格和行政管理補助費開支。
十、各級收費部門,應在每年的11月15日以前,將下一年度各項收費收入和相關的行政管理補助支出編制預算草案,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在預算中做出安排,執行中,如果收入和支出情況發生變化,有關部門應及時提出調整預算的方案,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批。行政管理補助支出應明確列出具體項目和數額。支出項目和範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得擅自突破或變動。
十一、為了統一反映各地區、各部門行政性收費的收支情況,在國家預算收入科目“其他收入類”中增設“行政性收費收入”“款”級科目,反映行政性收費收入情況,下面可按部門設定“項”級科目;在國家預算支出科目“其他支出類”中增設“行政管理補助支出”“款”級科目,反映執行行政性收費所需的開支,下面可按部門設定“項”級科目。有關行政性收費預算執行情況表由省財政廳制定下發。
十二、各級財政部門要對行政性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票據領發、使用,收費收入的上繳以及行政補助費的審批實行配套管理,簡化手續,方便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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