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行政性收費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天津市行政性收費預算管理暫行辦法》是天津市人民政府1994年5月4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行政性收費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文號:津政發[1994]24號
  • 發布日期:1994-05-04
  • 生效日期:1994-01-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80202
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財政局制定的
  《天津市行政性收費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津政發〔1994〕24號一九九四年五月四日)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財政局制定的《天津市行政性收費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現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天津市行政性收費預算管理暫行辦法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條為規範我市各級國家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政性收費的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財政部<關於對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93〕19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以下稱國家行政機關),按照特定需要對社會、經濟、技術和資源實行管理,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實施收費的,除中央另有規定者外,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凡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性收費收入,應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納入預算管理。所收款項,應根據本部門的財務隸屬關係,作為同級財政的預算收入,上繳國庫。
第四條應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的範圍是:
1、管理性收費,包括管理費、審批費、審評費、檢查費、登記費、註冊費、檢驗費、訴訟費、仲裁費、排污費、簽證費、認證費、鑑證費、監理費等。
2、資源性收費,包括水資源費(含城市水資源費)、無線電管理費等。
3、證照性收費,即收費扣除印製成本或工本費後的餘額,包括執照費、證件費、護照費、證書費、單證費、許可證費等。
具體收費項目由市財政部門分批制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實行(第一批收費項目見附屬檔案)。
第五條實行“差額預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的行政性收費,可暫不納入預算管理,但要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財政專戶儲存,收入上交財政部門在銀行開設的預算外資金專戶,支出由用款單位編報計畫,經財政部門審核後按計畫撥付。具體辦法按市財政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國家行政機關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收費項目的規定。行政性收費收入,由收費的國家行政機關在每月末前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絕不允許將收費收入與本部門的經費劃撥和職工的獎金、福利掛鈎,嚴禁搞任何形式的提留、分成和收支掛鈎。各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不得給收費的單位和個人下達收費收入指標。
第七條國家行政機關上繳行政性收費收入時,應使用財政“一般繳款書”,並在預算科目名稱欄內加蓋收費項目名稱印章,以國家預算收入科目“其他收入類”中的“行政性收費收入”款級科目,分別按財務隸屬關係繳入同級國庫。
區、縣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性收費收入,由按有關規定全額上交或按比例上交市主管部門改為全部作為區、縣財政預算收入,上繳區、縣國庫。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收費的國家行政機關原有經費撥款數額、收費收入繳庫及其實施管理所需經費開支的實際情況,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行政管理補助支出預算,並及時撥付資金,用於補助行政管理開支,保證其正常工作的開展。
第九條行政管理補助支出預算應明確列出具體項目和數額。以國家預算支出科目“其他支出類”中的“行政管理補助支出”款級科目,編列至“項”級支出科目。支出項目和範圍,主要是對必要的公務費、業務費等項行政管理支出的補助性支出,以及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的特殊性支出等,國家行政機關均不得擅自突破或變動。
第十條國家行政機關應在每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前,將下一年度各項收費收入和相關的行政管理補助支出預算草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要在預算中做出專項安排。在預算執行中,如收入和支出情況發生變化時,有關部門應及時提出調整預算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國家行政機關應在下年度一月十五日前,編制上年度的各項收費收入和經費補助支出決算草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國家行政機關收費應使用市財政局統一制發的行政性收費專用收據。行政性收費專用收據的具體管理辦法,按市財政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國家行政機關要加強對行政性收費的管理,按照有關預算會計制度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分別設定收支總帳和明細帳,並及時將收支登記入帳,做到日清月結。
第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對按規定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收入,有權督促其及時上繳國庫,並實行監督和檢查。各級審計、物價部門要加強行政事業收費收入的專項審計和檢查。
第十五條凡未經市財政、物價部門批准,自行設立的收費項目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有關規定一律作為非法收入予以沒收,上繳市級國庫。對違反本辦法,不按期上繳國庫、拖繳、截留、坐支、挪用、私分行政性收費收入,實行提留、分成和收支掛鈎辦法或者下達收費收入指標的,按違反財經紀律論處,各級財政部門可以依照《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國發〔1987〕58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領導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性收費按規定上繳同級國庫後,原實行預算外管理或實行收費按比例上交財政、收支結餘上交財政的政策均停止執行。
第十七條中央駐津的國家行政機關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的行政性收費,除中央另有規定者外,亦應遵守本辦法。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天津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第一批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項目。
附: 第一批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項目
1、公安局:治安管理證件收費,出入境管理收費,公安交通管理收費,邊防檢查收費,鑑定檢驗費。
2、民政局:社團登記費,婚姻證書費,涉外結婚、復婚、離婚登記手續費,收養登記費。
3、工商局: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及廣告經營單位註冊登記費,商標註冊費,經濟契約仲裁費。
4、勞動局:各種證書費,勞動契約鑑證費,勞動爭議仲裁費,勞動能力鑑定費,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用工管理收費。
5、公用局(節水辦):城市水資源費。
6、房管局:房地產交易管理費,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費,房屋鑑定費,各種房產證書費。
7、技術監督局:統一代碼標識證書費,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費,計量管理收費,產品認證收費。
8、農機局:農機監理費,農機產品鑑定費,質量監督檢驗費。
9、水利局:水資源費,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河道采沙取土管理費。
10、土地(規劃)局:建設用地批准書工本費,征地管理費,土地使用費。
11、口岸委:廢鋼船管理費,進、出口特資管理費。
12、環保局:排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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