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寧波商會是由以甘肅省嘉龍房地產開發集團董事長章家祿等30多名在甘經商的寧波籍企業家經過多次磋商研究共同發起的一個社團組織,在
甘肅省寧波商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暨成立大會上選舉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領導班子,甘肅嘉龍房地產開發集團董事長章家祿被選舉為會長,蘭州羅蒙服飾有限公司董事長戴國軍當選為執行會長,甘肅中大鋁型材有限公司董事長柴振統當選為
黨支部書記,蘭州中得物資有限公司董事長當選為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王勇等17人當選為常務副會長,馬嘉等40人當選為副會長,常務理事14人,理事43人,目前會員單位已發展了200多家。會員單位涉及的行業有:投資管理、房地產開發、鋁型製品、水暖器材、建材石材、辦公設備、機械製造、室內外裝飾、燈箱設計、LED照明設備、瓷磚潔具、建築工程裝修、家具加工銷售、機械設備、家禽養殖、服裝、餐飲娛樂、市場開發行銷等。
在甘的寧波籍人士多年來積極參加光彩事業,扶貧濟困,各種災害的捐助活動。在甘肅定西岷縣、漳縣地震災害時紛紛解囊,捐款捐物十四多萬元。商會在成立大會上舉行了“甬商助雙聯”、“甬商捐資助學”的活動,現場與有關“雙聯”項目進行簽約,並捐款資助的貧困大學生14名,,給每名大學生髮放愛心助學金6000元,總計84000元。
商會成立的宗旨:團結、合作、服務、共贏。
商會成立後主要工作:宣傳黨和政府的有關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規劃。組織召開項目推介會、商務考察活動、尋找招商、投資項目,為企業搭建學習交流的平台,加強對企業和會員的宣傳,以網站、微信群、QQ群、會刊宣傳企業,幫助企業。
商會成立的目標:堅持為會員服務、為企業服務、為政府服務。
交流信息,促進技術進步,改善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幫助會員企業健康有序發展,使在甘的甬商朋友們,在商會的組織幫助下更好的團結起來,抱團發展,共同做大做強,為在甘甬商兩地經濟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我們的事業共同努力奮鬥。
商會辦公地址:蘭州市城關區靜寧路298號1501-1503
甘肅省寧波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為:甘肅省寧波商會
英文譯名:The Ningbo Chamerce of Commerce of Gansu Proince
第二條商會的性質:本會以在甘肅省境內常住或長期從事工商業活動的浙江寧波籍公民創辦的工商業機構為主體,團結寧波籍在甘企業,自發、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盈利性民間商會組織。
第三條商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及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黨和國家改革開放發展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循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協調、組織在甘肅省的寧波各類機構和人員的力量,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促進寧波企業在甘肅的發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甘肅和寧波的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商會的活動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構甘肅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日常辦公地點為:甘肅省蘭州市靜寧路298號150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在會員中宣傳和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推進誠信建設、行業自律。
二、加強甘肅省與寧波市兩地之間企業的經營合作與交流。
三、為會員參加經貿活動搭建平台。
四、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
五、組織會員單位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六、編輯會刊、創辦商會網站,加強會員間的信息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商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商業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四、浙江寧波籍在甘肅開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守法經營的企業;
五、遵紀守法、品德良好。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會內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向本會提出合理化建議,對本會進行監督;
五、獲取本會採集的有關信息和資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遵守本會章程,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按時交納會費;
六、及時真實地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資料;
七、積極參加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未在本會規定期限交納會費或一年內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但提前或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規章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重大事項外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除重大事項外須經到會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監事一名,由商會一名副會長兼任。主要負責對商會會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本會工作,具有較強的領導、組織能力、協調能力;
三、在甘肅省工作時間較長,在甘肅寧波籍企業中有較大影響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四、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熱心並能公正處理本會的一切工作;
八、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六條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甘肅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甘肅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如特殊情況需有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報業務主管單位甘肅省工商業聯合會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甘肅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會長: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提名秘書長;
五、負責本會的財務監督與管理,以及宣傳商會、發展會員。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秘書長在會長的領導下貫徹、執行、實施會長辦公會有關計畫、決定等;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有關方面的資助、贊助、捐贈等;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一切會計資料必須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財務管理符合國家規定。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集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離、合併等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並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 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甘肅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七條本商會解釋權屬甘肅寧波商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甘肅省寧波商會
2014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