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寧波商會

義烏寧波商會

義烏寧波商會成立於2007年10月15日,從業人員有50000,有4000餘家法人代表組成。商會在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先後被義烏市人民政府評為“義烏市先進民間組織”、“義烏市先進異地商會”以及“浙江省慈善愛心獎”等榮譽稱號;一大批會員企業分別獲得了“五好經營戶”、“五好民營企業”、“星級文明信用單位”的榮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義烏寧波商會
  • 成立時間:2007年10月15日
  • 從業人員:50000多名
  • 組成:4000餘家法人代表
商會組織,商會章程,

商會組織

目前,在義烏國際商貿城的寧波籍從業人員50000多名。義烏市寧波商會由寧波籍在義烏國際商貿城經商、辦廠的4000餘家法人代表中的精英組成。成立於2007年10月15日。是經義烏市民政局註冊登記的第一家義烏異地商會。第一屆會員有187名,理事會理事39名, 正、副會長15名。2011年11月6日成功進行了換屆選舉,第二屆會員有214名,理事會理事61名,監事會監事3名,正、副會長21名,周建強為第一屆、第二屆會長;洪書軍為第一屆、第二屆常務副會長;沈長春為第一屆監事長;柴葉勇為第二屆副會長兼秘書長。商會下設秘書處、經濟發展部、財務部、人民調解委員會、宣傳部、會員組織部、婦女聯絡部、旅遊娛樂文體部。
在義烏國際商貿城涵蓋寧波市企業的產品有10多個大類、3000多個種類、20000多個細類、100多萬種單品。大部分知名品牌在義烏市場都設有總經銷、總代理;“中國塑膠城”餘姚,“塑殼打火機生產基地”、“中國家電業製造基地”慈谿,“中國服裝之鄉”奉化等地以及大批生產企業的產品,多半是通過義烏市場銷往國內與世界200多個國家和地區。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義烏市寧波商會(以下簡稱商會)英文譯名為Y iwu Ningbo Chamber of Commerce 。
第二條 本會是由寧波籍自然人或法人在義烏市經商辦企業,經義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自願發起組成的,以促進義烏、寧波兩地經貿合作為宗旨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促進兩地經貿合作為宗旨。以促進會員交流、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加強兩地經濟交流為主要業務,推動兩地經濟合作和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義烏市工商業聯合會,業務指導單位為義烏市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登記管理部門為義烏市民政局。本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業務指導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登記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義烏市。
第六條 本商會辦公地址:義烏市稠州北路699號(金茂大廈3A02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為:
(一)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二)為會員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編輯信息刊物,蒐集市場信息,宣傳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三)開拓投資渠道,幫助會員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和兩地經濟發展;
(四)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五)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六)接受兩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每年年檢時將會員名冊報義烏市民政局備案。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持有義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和個體工商營業執照;
(四)連續兩年以上經營情況良好;
(五)自覺履行會員義務;
(六)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出入會申請;
(二)填寫入會申請表;
(三)由辦公室審核,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四)發給會員證;
(五)定期將新入會會員名單報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商會活動;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正當利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提供幫助;
(六)自由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本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有關知名人士為商會顧問或名譽職務,但不具備會員身份,不具有表決權。
第十四條 單位會員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託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商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訂或修改章程;
(三)制訂或修改會費標準;
(四)制訂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五)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六)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七)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八)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義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由全體監事簽名確認,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八)決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
(九)決定商會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
(十)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執行秘書長;
(十一)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的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監督會議程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情況,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有權向理事會提出建議或向登記管理機關反映情況。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執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選舉或罷免監事長;
第二十六條 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到會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應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七條 商會設立聯席會議, 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執行秘書長、(支部書記)組成。其職權:提議工作方案(草案) 、準備會議議題、商討相關活動議案(草案)。聯席會議對會長辦公會議、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商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執行秘書長組成,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按章程規定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報理事會審核;
(二)部署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條 商會設會長1人,常務副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監事長1人,秘書長1人,執行秘書長1人。本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執行秘書長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會長為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商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執行秘書長)不得來自於同一單位。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執行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商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執行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其他重要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秘書長、執行秘書長採用選舉制。秘書長為兼職。執行秘書長為專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本會屆中理事、監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追認。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執行秘書長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理事公告,並經理事會追認。
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執行秘書長應及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義烏市民政局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會長單位應提前2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並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單位報告後,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討論表決。
本會會長在任期內不稱職的,有三分之一的理事可以提出罷免的動議,罷免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參加,會議由常務副會長主持,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決通過方生效。
會長變更後,本會應及時向義烏市民政局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 內部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經費審批許可權按理事會審議通過的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執行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單獨開辦銀行賬號,並嚴格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方、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方、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經過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印章管理使用制度由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四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
第四十八條 本會應於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義烏市民政局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九條 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活動,接受境外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捐贈或贊助,發生對商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應提前7天向義烏市民政局作書面報告,並自覺接受相關業務指導單位的指導;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採用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義烏市民政局審查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義烏市民政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商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義烏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會經義烏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義烏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1年11月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義烏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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