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國營企業職工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辦法

甘肅省國營企業職工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辦法發布單位是82602,發布文號是甘政辦發[1985]247號

【發布單位】82602
【發布文號】甘政辦發[1985]247號
【發布日期】1985-11-21
【生效日期】1986-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甘肅省國營企業職工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暫行辦法
(1985年11月21日甘政辦發〔1985〕247號)
為了做好職工死亡善後工作,保證其供養直系親屬的基本生活,參照國家機關有關規定,對國營企業職工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問題,暫採取以下補助辦法。
一、職工死亡後,發給四百元喪葬補助費。職工因工死亡的,一次發給撫恤費五百元,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的,一次發給撫恤費二百五十元。
二、職工因工死亡後,由企業按照其供養直系親屬的人數,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標準:父母、配偶居住在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三十元;居住在地、縣以下城鎮的,每人每月二十五元;居住在農村的,每人每月二十元。子女、弟妹居住在城市的,每人每月二十元至二十五元。居住在農村的,每人每月十五元至二十元。發到失去供養條件為止。補助費的總額不應超過死者生前的月標準工資。
三、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後,其供養直系親屬的生活補助費,可參照上述辦法辦理。標準應比因工死亡的每一類對應降低五元,發到失去供養條件為止。補助費的總額不應超過死者生前的月標準工資。
四、供養直系親屬的條件和劃分,按勞動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以上暫行辦法從1986年1月1日起執行。
集體企業職工死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原則上可參照本辦法解決。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