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洛縣林業局
- 職責調整:加強生態立縣建設據項最多15字
- 內設機構:辦公室計財股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生態立縣建設,推進城鄉綠化一體化建設的職責。
(三)加強林業產業建設,促進全縣林業產業做大做強的職責。
(四)加強和深化林業改革,依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五)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
主要職責
甘洛縣林業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林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相關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起草相關地方法規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有關林業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程並指導實施;組織開展全縣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負責全縣造林綠化工作的組織指導。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關於綠化造林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全縣造林綠化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畫並監督執行;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等以植樹種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全民義務植樹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負責全縣荒漠化、沙化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和法規;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負責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組織指導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組織協調全縣有關國際荒漠化公約的履約工作。
(四)負責全縣天然林資源保護和退耕還林工作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和退耕還林工程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全縣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和退耕還林工程的有關管理辦法和措施;負責編制全縣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和退耕還林工程長遠規劃、實施方案和年度工程建設及投資計畫;組織實施全縣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和退耕還林工程的項目審查、檢查監督、工程監理工作。
(五)承擔全縣森林資源保護利用的管理職責。貫徹執行國家森林採伐限額和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監督管理木材市場和木材檢查站工作;擬訂全縣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承擔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組織指導全縣林業改革,維護農民和其他經營者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和政策;擬訂全縣重大林業改革的相關實施意見和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全縣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和其他經營者經營林業合法權益工作,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
(七)負責全縣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濕地保護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自然保護區、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保護的法律法規、規劃及其相關的標準規定;依法指導全縣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小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指導、管理馬鞍山大熊貓自然保護區管理處的工作。
(八)負責對全縣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及其產業標準,擬訂全縣林業產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山區林業綜合開發和林產品質量監督。
(九)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監督檢查《森林防火條例》和有關法規的實施,承擔全縣森林防火建設發展規劃和宣傳教育、科學研究、技術培訓等工作;組織、協調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和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擔縣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
(十)負責指導、協調全縣林業經濟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省、州有關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調節政策;組織指導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縣財政林業專項資金的預算建議,管理監督縣級林業資金,管理縣級林業國有資產,負責提出全縣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核報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制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畫。
(十一)負責並指導林區安全、林業信訪和維穩工作,承擔全縣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縣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縣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
(十二)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宣傳、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縣林業隊伍建設,指導全縣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甘洛縣林業局設6個內設機構和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1個行政機構:
(一)辦公室。
研究提出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政策建議,組織起草有關林業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擬訂或審查全縣林業法制建設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擬定和監督執行局機關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計畫;負責林業宣傳工作;負責機關文秘、檔案、會務、信息、督查、安全保衛、機要、保密、接待、房管、車輛、基礎建設、精神文明、網路信息化建設等工作;承擔機關國有資產管理、行政後勤服務等工作。
(二)計財股。
參與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產業發展的規劃、計畫的制訂並監督實施;編制林業系統建設項目及財務預決算,提出財政林業專項資金的預算建議,審核重點林業建設項目,監督林業專項資金的使用;提出縣林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投資方向的建議,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年度生產投資計畫;負責林業經濟指標的信息統計和局機關的資金管理工作;督促指導全縣林業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指導全縣林業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監督指導下屬單位的財務工作及資金審計;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三)林政資源管理股。
擬訂全縣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擬定全縣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程,編制下達全縣森林採伐限額;指導森林資源的管理使用,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和林地徵用、占用、林地開發工作,監督管理木材經營、加工、銷售、木材市場和木材檢查站的建設;組織開展全縣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評價,統一發布相關信息;組織編制全縣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承擔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協調全縣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承辦林業執法監督、行政訴訟、行政複議、林政執法,管理林業行政處罰工作,協調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四)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股。
負責擬訂縣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擬訂全縣濕地保護規劃及其相關的地方標準和規定;負責全縣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及其專用標識、疫源疫病監測;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組織協調全縣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省、州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報批工作;承辦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指導管理馬鞍山大熊貓自然保護區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五)天保退耕及造林綠化管理股。
組織制定全縣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的有關管理辦法、政策和措施,規範工程實施和運作;負責編制全縣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長遠規劃、實施方案和年度工程建設及投資計畫,協調解決全縣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實施中的重大問題;負責全縣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項目審查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的檢查監督和工程監理工作;指導監督森工企業的安全生產和業務目標考核工作。組織擬定我縣林業應對氣候變化、防沙治沙和荒漠化治理的相關政策、規章並組織實施;承擔全縣種苗、造林、營林質量管理和各類公益林、商品林的管理,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相關工作;組織指導全縣退耕還林、植樹造林工程的規劃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縣飛播造林、人工造林、跡地更新、封山育林、城鄉綠化一體化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林業科學技術研究、種子種苗、對外交流、林業外資引進工作和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的建設管理;承擔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六)行政審批服務股。
負責受理和辦理縣政府公布的涉及本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按照本部門的授權對縣級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審批(核准、備案);對需要上級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審核、轉報;對需要進行專家論證、部門會審等行政審批事項進行組織、協調;對本部門在政務服務中心的視窗和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完成本部門和政務服務中心交辦的相關工作。
人員編制
甘洛縣林業局行政編制9名。核定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縣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主任1名(副科級),專職副指揮長1名(副科級);紀檢組長1名(副科級)。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