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州殘疾人就業實施辦法

甘南州殘疾人就業實施辦法是為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號)、《甘肅省殘疾人保障條例》、《甘肅省殘疾人就業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州實際,制定的實施辦法。

甘南州殘疾人就業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號)、《甘肅省殘疾人保障條例》、《甘肅省殘疾人就業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所稱殘疾人就業,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符合法定就業年齡、有就業要求和就業能力的殘疾人從事有報酬的勞動。
第三條 本州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實施辦法的規定,認真履行扶持、安置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就業納入本行政區域就業規劃,並堅持集中就業與分散就業相結合的方針,制定優惠政策和具體扶持保護措施,通過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促進殘疾人就業。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幫助、扶持殘疾人就業,鼓勵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殘疾人依法享有平等就業、自主擇業和平等獲取勞動報酬的權利。禁止在就業中歧視殘疾人。
殘疾人應當積極參加就業培訓,提高自身素質和技能水平,增強就業創業能力。
第六條州、縣(市)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州、縣(市)殘聯依照法律法規或者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委託,負責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與監督。殘聯所屬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是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為殘疾人就業提供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綜合服務的專門機構。
州、縣(市)人民政府人社、民政、財政、工商、稅務、衛生、農牧、扶貧等有關部門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民眾組織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殘疾人就業工作。
第七條州、縣(市)人民政府對在殘疾人就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用人單位的責任
第八條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的1.5%,並逐步建立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崗位預留制度。
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應當帶頭招錄和安置殘疾人就業。州、縣(市)兩級殘在線上關幹部隊伍中應有一定數量的殘疾人幹部。
第九條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職工人數之內;對安排1名盲人或者重度殘疾人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安排殘疾軍人或者職工因故致殘仍在崗在職的,計入其所在單位殘疾人就業總數;用人單位投資興辦的福利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安置的殘疾人,計入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總數。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核定。機關和財政撥款的團體、事業單位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經費中列支,由財政部門代扣;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從管理費用中列支,由地方稅務部門代征。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內向當地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報告本單位上年度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在職職工人數和本年度安排殘疾人就業的計畫。
用人單位新招用殘疾人的,應當在招用之日起3個月內將相關材料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縣級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備案。
對拒不提供或提供虛假信息的用人單位,可認定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十二條政府和社會依法興辦的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以下統稱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應當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福利企業的資格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認;其他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的資格由縣級以上殘聯確認。
第十三條集中使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中從事全日制工作的殘疾人職工,應當占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25%以上。
第十四條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按下列規定分級管理:
(一)州直屬用人單位以及中央、省駐甘南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由州級殘聯管理。
(二)縣市直屬用人單位以及中央、省駐縣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由縣市級殘聯管理。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積極安排殘疾人就業,新錄用人員時,除特殊崗位外,不得設定歧視殘疾人的限制性條件。對符合公務員錄用或者事業單位招聘體檢標準,且身體條件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的殘疾人,不得拒絕接收。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就業,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契約,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並依法為殘疾職工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應當為殘疾人提供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條件,並根據實際需要對勞動場所、勞動設備和生活設施進行必要的無障礙設施建設或改造。
用人單位不得在晉職、晉級、評定職稱、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歧視殘疾人職工。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七條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人的就業援助制度建設,採取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辦法,通過公益性崗位安排等途徑,對殘疾人就業實施重點幫助。
第十八條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扶持和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按不少於30%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州、縣(市)人民政府投資或者扶持開發的城市環境衛生、農家書屋、園林綠化、公共停車場、書報亭、社區服務點和收費公廁等公益性崗位,應當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十九條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機構,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聘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可按規定享受國家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支持殘疾人參加州內外體育、文藝競賽活動,在集訓、競賽期間應保留殘疾人工資福利待遇,對競賽中取得優異成績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競賽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未就業殘疾人優先推薦就業。
第二十一條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應當安排具備執業資格的盲人專業按摩人員就業。州、縣(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可向具有保健按摩資質的從業盲人購買服務,為社區有康復訓練需求的殘疾人提供保健按摩服務,購買服務所需經費從州、縣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安排殘疾人就業達到、超過規定比例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對用人單位招用符合條件的殘疾就業困難人員,同級人社、財政部門以及殘聯應當按規定給予補貼。
第二十三條政府在採購相關產品或服務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採購由殘疾人集中就業機構所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優先承接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確定的適合殘疾人生產、經營的產品和項目,以便扶持開辦的殘疾人集中就業基地持續生產經營。
第二十四條實行殘疾人就業失業登記制度。殘疾人就業或者失業的,應當到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失業登記,免費領取《殘疾人就業失業登記證》。
經登記就業的殘疾人憑《殘疾人就業失業登記證》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殘疾人就業補助。經登記失業的殘疾人憑《殘疾人就業失業登記證》可以獲得本辦法規定的就業培訓優待和優先推薦就業。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發展社會性服務、建立完善社區服務點,應當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專職幹事納入社會工作者隊伍,保障其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待遇;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的殘疾人專職委員按照規定給予補貼,所需經費由財政負擔。
第二十六條鼓勵和扶持殘疾人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組合從業。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優先核發相關證照,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並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在場地、攤位等方面提供優惠照顧;供水、供電企業應當在水、電收費標準上給予優惠;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政府擔保機構和金融機構應當優先為其提供擔保和貸款;對殘疾人自主創業,包括創辦微型企業和從事個體經營的,除享受國家有關創業補貼優惠政策外,還可以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給予殘疾人就業補助。
重度殘疾人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累計滿15年者,經本人申請並經人社部門審批後領取基本養老金。
第二十七條社區服務業、城市便民服務網點要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從事各種便民服務、居家服務;各地新辦貿易市場的商鋪、攤位以及社區書報亭等服務點,應以免費或低價租賃方式優先提供給殘疾人經營。
第二十八條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扶持農牧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並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物資供應、農畜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面給予支持。
農牧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可以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給予扶持補助。按照規定由政府補助或者補貼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優先給予補助或者補貼。
第二十九條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農牧村貧困殘疾人作為扶貧開發重點對象,給予重點幫扶。
加強殘疾人扶貧基地建設,對具有一定規模、被列為殘疾人扶貧示範基地的,按照同級農牧業龍頭企業的優惠政策給予扶持。
第三十條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專項用於殘疾人職業培訓、就業扶持、職業康復補助、農牧村殘疾人生產補助等,並可安排用於推進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
縣(市)徵收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於扶持農牧村貧困殘疾人生產補助的比例應不少於20%。
第四章就業服務
第三十一條州、縣(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依法免費為殘疾人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援助服務,鼓勵和扶持就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為殘疾人免費提供服務。
第三十二條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規範化建設,在機構設立、崗位設定和人員配備等方面予以支持,所需經費全額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三條州、縣(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殘疾人就業信息網路及相關設施建設,健全殘疾人就業信息服務體系,完善信息發布制度,提高殘疾人就業服務質量和水平。殘疾人就業信息應納入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路,實現資源共享。
第三十四條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各類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為有就業需求的殘疾人免費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就業指導、推薦就業和就業援助等服務;用人單位應當幫助殘疾職工提高勞動技能和技術水平,為殘疾職工提供上崗、在崗、轉崗等培訓。
第三十五條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職業技能鑑定等費用從就業專項資金中開支,殘疾人就業培訓住宿和一伙食費等相關費用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對殘疾人自主參加的職業培訓,可以按規定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予以補貼。
第三十六條州、縣(市)人社部門應當加強對殘疾人就業情況的勞動監察,依法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殘疾人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級殘聯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七條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受人社部門的委託,負責殘疾人失業登記、殘疾人就業和失業統計,並定期將相關情況向同級人社部門所屬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通報。
人社、統計、工商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為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進行殘疾人勞動力調查統計和失業登記提供幫助。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調查統計和登記所需情況和信息。
第三十八條殘聯、人社部門應當組織殘疾人定期開展職業技能競賽,建立健全殘疾人優秀技能人才表彰獎勵制度。
殘疾人參加職業技能鑑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第三十九條鼓勵社會力量依法開展殘疾人就業服務活動,為殘疾人就業服務提供捐贈、資助。
第四十條州、縣(市)殘聯所屬的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殘疾人就業提供下列服務:
(一)就業法律、法規、政策諮詢;
(二)職業供求和職業培訓信息發布;
(三)組織開展殘疾人職業培訓;
(四)提供職業心理諮詢、職業適應評估、職業康復訓練、求職定向指導、職業介紹等服務;
(五)開展盲人按摩工作指導和服務;
(六)引導和支持智力、精神、重度肢體殘疾人輔助性就業;
(七)為殘疾人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提供幫助和扶持,為集中聘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提供支持和服務;
(八)為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提供支持和服務;
(九)為殘疾人從事農牧業生產勞動提供支持和服務;
(十)為殘疾人就業提供其他需要服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侵害殘疾人勞動權益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未給予受害人必要幫助,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既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又拒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弄虛作假,虛報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騙取集中聘用殘疾人的用人單位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的,由稅務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1999年6月7日州政府印發的《甘南州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州政發〔1999〕53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