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出生申報入戶登記指南

甘南出生申報入戶登記是由公安局受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南出生申報入戶登記指南
  • 受理方:公安局
  • 所需資料:居民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等
登記條件,所需材料,注意事項,

登記條件

出生登記,是指公民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新生嬰兒戶口的一項登記。公民出生登記一律使用公曆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規定,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或者撫養人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所需材料

1、《居民戶口簿》(《居民戶口簿》不能證明夫妻關係的,提供《結婚證》);
2、《出生醫學證明》(1996年以前不在醫院出生的提供接生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證明。1996年以後不在醫院出生的需補辦。2009年以後,由於急產等特殊情況,在助產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且無法補辦《出生醫學證明》的新生兒,父母可持下列材料到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戶籍管理規定辦理出生申報。(1)新生兒父母雙方的書面申請、有效身份證件;(2)新生兒出生時兩名以上見證人的書面證明;(3)新生兒父母雙方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或工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出生事實證明或親子鑑定證明。);
3、準予生育證明(由計生部門提供);
4、國外出生子女回國落戶的應出具父母及子女回國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國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證明;
5、收養的孤兒、棄嬰憑《收養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頒發)或《收養公證書》。

注意事項

計畫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憑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鄉(鎮、街道)政府證明和單位證明,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後,其監護人可申報出生登記。對尚未落戶的收養子女,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可登記常住戶口。
對夫妻一方戶口未遷入現居住地而又被原居住地註銷的,應準予其在原戶口所在地恢復戶口,其子女可以隨父親或母親登記當地常住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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