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

《瓦房店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是瓦房店市人民政府2012年8月1日發布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瓦房店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
  • 類別:實施細則
  • 地點:瓦房店市
  • 實施時間:2012年8月1日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和《大連市實施〈物業管理條例〉辦法》,結合瓦房店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瓦房店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物價、民政、工商、規劃、城建、公安、財政、行政執法、電業等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物業管理活動的相關管理和服務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的關係,協助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支持、指導業主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四條 鼓勵依法成立物業服務行業協會。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指導和行業自律,規範經營行為,培訓從業人員,調解行業內部爭議,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為全市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做出貢獻。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五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契約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契約;
(八)對物業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公約(臨時管理規約)和業主(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參加業主大會時遵守大會程式;
(七)向物業服務企業提供詳實、準確的聯繫方式;
(八)接受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對其履行業主義務的監督;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條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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