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有關全面依法治國、治省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執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
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政策措施和縣委縣政府工作部署。
(二)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全面依法治縣工作政策規定、工作制度和發展戰略,研究推進司法改革,研究提出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自由貿易港)全面依法治縣工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三)負責統籌縣立法規劃工作的責任。提出有關立法工作規劃和年度立法工作的建議。
(四)負責以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名義印發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備案、解釋、評估、清理工作。對縣政府重大決策及重要具體行政行為進行法核。
(五)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指導、監督縣政府各部門及各鄉鎮依法行政工作和本系統執法隊伍建設。負責綜合協調行政執法,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承辦以縣政府名義為被申請人、向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提出申請的行政複議案件。承辦以縣政府為被告的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及其他訴訟工作。
(六)承擔統籌規劃法治社會建設的責任。負責擬定全縣法治宣傳教育規劃,組織實施普法宣傳工作,組織對外法治宣傳。指導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推動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建設。指導調解工作及基層司法所建設、幫教安置工作。指導、選任、管理縣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縣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工作。
(七)負責擬訂全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統籌和布局城鄉、區域服務資源,指導、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公證機構和人員工作。負責指導、監督、管理全縣律師事務所、律師和村居法律顧問工作。
(八)指導、監督和管理全縣社區矯正工作。
(九)負責本系統財務、裝備、設施、場所等保障工作,以及隊伍建設工作。
(十)推進縣信用體系建設和誠信宣傳工作。
(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檢查指導全縣司法行政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起草、審核有關綜合性檔案和重要報告;負責會議組織、秘書事務、信息綜合、文電處理、文書檔案管理、機要保密、政務公開、綜合性報表統計等工作;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負責辦公現代化管理工作;負責本單位黨的建設和隊伍建設;負責車輛、辦公用具、財產、財務和福利生活等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局機關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承擔縣依法治縣辦相關工作。
(二)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崗。接受各部門法治工作重要決定和方案的備案;負責全縣行政執法的綜合協調工作;指導、監督、考核全縣各部門行政執法工作,推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指導
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實行;審核以縣政府名義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承辦全縣行政執法機關重大行政處罰的備案監督工作;負責縣政府“放管服”的法制協調工作;牽頭負責縣司法局“放管服”有關工作;協調縣政府各工作部門之間行政執法中有關爭議和問題;指導行政執法隊伍規範化、制度化建設;指導全縣行政裁決工作;負責行政執法人員申領、補、換行政執法資格證工作。
(三)法律事務崗。負責監督、指導全縣行政執法單位開展執法工作;負責全縣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對縣政府重大具體行政行為及縣政府工作部門報請縣政府審批的重大事項提供法律意見;對報請縣政府審批的重大項目進行合法性審查;根據縣政府指派,參與重大項目洽談,協助草擬、修改、審查重要法律文書,審查重大契約、協定,參與處理縣政府涉法的涉外事務、專項事務、專項工作,協調行政爭議工作;對縣政府所屬國有企業的重大投資、改制、上市、重大資產處置進行合法性審查;負責以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名義印發的行政規範性檔案草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以縣政府及縣府辦名義印發的行政規範性檔案備案登記、清理工作。
(四)行政複議與應訴崗。負責辦理行政複議案件,包括向縣政府及其部門提起申請及以縣政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複議案件。負責辦理以縣政府為被告的各類訴訟案件及仲裁、執行和其他非訴案件。負責全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統計、分析工作。
(五)社區矯正崗。擬訂全縣社區矯正工作發展規劃,監督、檢查社區矯正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實施;指導、管理、協調全縣社區矯正工作;指導、監督對全縣社區矯正對象的刑罰執行、管理教育和幫扶工作;指導社會力量和志願者參與社區矯正工作;指導、管理全縣社區矯正管理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六)普法與依法治理崗。擬訂全縣法治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考核全縣“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落實工作,推進全民普法;監督檢查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工作;負責領導幹部和行政執法人員法治宣傳培訓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各部門各行業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組織、指導法治宣傳工作;推進
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工作;承擔縣普法依法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崗。負責制定全縣保障人民民眾參與、促進、監督法治建設的制度措施;參與面向社會徵集法律法規制定項目建議有關工作;指導全縣人民團體、民眾自治組織和社會組織參與、支持法治社會建設工作;指導全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和行業性專業性調解工作;指導全縣幫教安置工作;指導全縣人民陪審員選任管理工作;負責縣級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
(八)公共法律服務管理崗。負責擬訂全縣法律援助、公證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規劃和推進全縣公共法律體系和平台建設工作;指導、監督、管理全縣法律援助、公證機構和人員工作;受理法律援助的申請、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指派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監督檢查法律援助事項進展情況和質量;負責指導協調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服務工作。
(九)律師工作崗。貫徹執行律師法律法規和規章政策;制定全縣律師行業發展規劃、有關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律師事務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村居法律顧問工作,指導、監督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工作;負責司法局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核工作;負責全縣律師行業黨建工作。
行政編制
縣司法局行政編制31名(含10個司法所1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縣司法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本規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