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
環衛垃圾處理工指運用填埋、焚燒、綜合處理和回收利用等多種形式,對城市垃圾進行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的。
工作人員
垃圾可以大體分為可回收垃圾、廚餘垃圾、有害垃圾以及其它垃圾
垃圾處理
國內外廣泛採用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方式主要有衛生填埋、高溫堆肥和焚燒等,這三種主要垃圾處理方式的比例,因地理環境;垃圾成份、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不同而有所區別,表2-1為三種處理方式的比較。
由於城市垃圾成份複雜,並受經濟發展水平、能夠結構、自然條件及傳統習慣等因素的影響,所以國外對城市垃圾的處理一般是隨國情而不同,往往一個國家中各地區也採用不同的處理方式,很難有統一的模式(表2-1)。但最終都是以無害化、資源化、減量化為處理目標。從套用技術看,國外主要在填埋、焚燒、堆肥、綜合利用等方式,機械化程度較高,且形成系統及成套設備。從國外多種處理方式的情況看,有以下趨勢:(1)工業已開發國家由於能源、土地資源日益緊張,焚燒處理比例逐漸增多;(2)填埋法作為垃圾的最終處置手段一直占有較大比例;(3)農業型的開發中國家大多數以堆肥為主;(4)其它一些新技術,如熱解法、填海、堆山造景等技術,正不斷取得進展。
焚燒是世界各國廣泛採用的城市垃圾處理技術,大型的配備有熱能回收與利用裝置的垃圾焚燒處理系統,由於順應了回收能源的要求,正逐漸上升為焚燒處理的主流。國外工業已開發國家,特別是日本和西歐,普遍致力於推進垃圾焚燒技術的套用。國外焚燒技術的廣泛套用,除得益於經濟發達、投資力強、垃圾熱值高外,主要在於焚燒工藝和設備的成熟、先進。世界上許多著名公司投入力量開發焚燒技術與設備,且主要設備與附屬裝置定型配套。國外工業已開發國家主要致力於改進原有的各種焚燒裝置及開發新型焚燒爐,使之朝著高效、節能、低造價、低污染的方向發展,自動化程度越來越高。
我國城市垃圾處理起步較晚,截止1992年底,全國垃圾、糞便清運量已達11264萬t,而垃圾、糞便無害化處理廠僅有371座,處理總能力71501t/d。近幾年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從對策和規劃著名手,對城市垃圾處理技術進行了有益的探索。杭州、常州、天津、綿陽、北京、武漢等城市在學習國外城市垃圾處理技術經驗的基礎上,自行設計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垃圾機械化堆肥處理生產線;深圳、樂山等城市建設垃圾焚燒廠的成功,也為各城市套用焚燒技術提供了經驗;瀋陽、鞍山等城市對醫院垃圾實行統一管理,集中焚燒,也走出了特種垃圾處理的新路。
表2-1 三種垃圾處理方式比較
內容
| 衛生填埋
| 焚燒
| 堆肥
|
操作安全性
| 較好,注意防火
| 好
| 好
|
技術可靠性
| 可靠
| 可靠
| 可靠,國內有相當經驗
|
占地
| 大
| 小
| 中等
|
選址
| 較困難,要考慮地形、地質條件,防止地表水、地下水污染,一般遠離市區,運輸距離較遠。
| 易,可靠近市區建設,運輸距離較近
| 較易,僅需避開居民密集區,氣味影響半徑小於200m,運輸距離適中。
|
適用條件
| 無機物>60% 含水量<30% 密度>0.5t/d
| 垃圾低位熱值>3300kJ/kg時不需添加輔助燃料。
| 從無害化角度,垃圾中可生物降解有機物≥10%,從肥效出發應>40%。
|
最終處置
| 無
| 僅殘渣需作填埋處理,為初始量的10%。
| 非堆肥物需作填埋處理,為初始量的20~25%。
|
產品市場
| 可回收沼氣發電。
| 能產生熱能或電能。
| 建立穩定的堆肥市場較困難。
|
建設投資
| 較低
| 較高
| 適中
|
資源回收
| 無現場分選回收實例,但有潛在可能。
| 前處理工序可回收部分原料,但取決於垃圾中可利用物的比例。
| 同左
|
續表2-1
內容
| 衛生填埋
| 焚燒
| 堆肥
|
地表水污染
| 有可能,但可採取措施減少可能性。
| 在處理廠區無,在爐灰填埋時,其對地表水污染的可能性比填埋小。
| 在非堆肥物填埋時與衛生填埋相仿。
|
地下水污染
| 有可能,雖可採取防滲措施,但仍然可能發生滲漏。
| 灰渣中沒有有機質等污染物,僅需填埋時採取固化等措施可防止污染。
| 重金屬等可能隨堆肥製品污染地下水
|
大氣污染
| 有,但可用覆蓋壓實等措施控制
| 可以控制,但二惡英(Doxlin)等微量劇毒物需採取措施控制。
| 有輕微氣味,污染指標可能性不大。
|
土壤污染
| 限於填埋場區。
| 無
| 需控制堆肥製品中重金屬含量。
|
表2-2 主要國家城市垃圾處理方式比例(%)
國家
| 年份
| 焚燒
| 衛生填埋
| 堆肥
| 其它方式
|
英國
| 1983
| 3(50座)
| 79.4
| 1
| 16.6
|
法國
| 1979
| 30(200座)
| 50
| 20
| |
日本
| 1984
| 65(1983座)
| 31.9
| 0.1
| 3
|
美國
| 1983
| 8(200座)
| 90
| 2
| |
西德
| 1987
| 30(50座)
| 67.6
| 2.4
| |
荷蘭
| 1979
| 30
| 50
| 20
| |
丹麥
| 1980
| 63
| 36
| 1
| |
挪威
| 1980
| 14
| 79
| 7
| |
瑞典
| 1985
| 41(30座)
| 20
| 39
| |
瑞士
| 1986
| 59.7(48座)
| 1.3
| 24
| 15
|
比利時
| 1981
| 29
| 62
| 9
| |
奧地利
| 1983
| 22
| 43
| 21
| 14
|
職業等級
初級、中級、高級
文化程度
國中畢業
培訓期限
晉級培訓的標準學時
報名條件
報考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報考初級技工:
A從事本工種工作三年以上,所在企業出具工齡證明。
B職業學校[中專、職中、技校(下稱職校)]的畢業生。
2、報考中級技工:
A應具備六年以上工種工齡,或持初級工證書兩年以上,經省建設廳批准的建設類培訓機構(下稱培訓機構)培訓、考核合格並獲本工種"培訓合格證"的人員:
B對口專業職校畢業生或大專以上學歷,經一年以上本工種實踐的學生。
3、報考高級技工:
A應具備十年以上本工種工齡,或持中級工證書三年以上,經省建設廳批准的建設類培訓機構(下稱培訓機構)培訓、考核合格並獲本工種"培訓合格證"的人員;
B高級技工學校畢業生,對口專業大專以上畢業生,二年以上本工種實踐經驗或經培訓機構進行相關工種的高級工課程培訓合格者。
技能培訓
單位統一報名,採取集中授課和自學、按時參加理論考試和實操考試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