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程
20世紀20年代
美國最先提出飲用水標準;30年代蘇聯規定了車間空氣中刺激性氣體的最高容許濃度;中國在1956年制定《工業企業設計暫行衛生標準》和《飲用水水質標準》,1962年正式公布《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1973年頒布了《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1989年中國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環境衛生標準中的
最高容許濃度是指環境中的化學物質在短期或終生、直接或間接作用於人體時,不會引起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疾患;或者以現有的檢查方法在近期或遠期、當代或後代查不出超過生理
適應性反應變化的濃度限量。制訂環境衛生
標準時,要用
環境毒理學、
環境流行病學的方法,求出污染物對人體毒作用的
閾劑量作為提出
最高容許濃度的基礎。按照對
環境介質大氣、水、土壤的不同要求,可有
大氣質量標準,如中國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的“居住區大氣中有害物質的
最高容許濃度”即為居住區的
大氣衛生標準;水質標準,如中國《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的“地面水水質衛生要求”和“地面水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即屬於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以及土壤衛生標準。一種污染物可通過空氣、水、土壤、食物等不同途徑進入人體產生危害,因此世界衛生組織和糧農組織建議規定
每日容許攝入量(ADI)作為限量標準。實現限量標準需要考慮經濟和技術的可能性,所以標準要求需要適應國力、逐步提高。環境中存在的有害因素或污染物極為複雜,複雜混合物的限量標準是有待研究的課題。
相關規定
制訂環境衛生標準是以
劑量-反應關係為依據的,一般用“
最高容許濃度”來表示。最高容許濃度是指環境中的化學物質短期或終生、直接或間接作用於人體而不會引起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疾患(包括潛在的、暫時的和代償的);或者以現有的檢查方法,在近期或遠期、在當代或後代查不出超過生理適應性反應變化的限量。在制訂標準時,具體的原則和要求是:①
環境污染物的最高容許濃度,在長期、反覆、多種途徑和
混合作用下,都應低於對人群(包括老、幼、病、弱)的急性和慢性作用的閾濃度或閾下濃度,不會導致發生以大氣、水作為媒介的疾病。②保證
環境介質感官性狀良好,應無異色、異味、異臭,對眼結膜、呼吸道黏膜、皮膚無刺激和致敏作用。③污染物在擴散的範圍內,應低於閾濃度,即不影響居民生活衛生條件、家具物品、房屋建築和動植物等,不使人群患病率升高。④不降低居住區的
大氣透明度、紫外線強度和日光強度。⑤對人類不產生致畸、致突變、致癌和影響生育繁殖功能等遠期效應。
制定方法
目前各國制訂的環境衛生標準,一般是從致病效應出發,以亞臨床的生理、生化反應和功能障礙為指標,通過對工業中毒病例的調查、觀察,對“志願者”的實驗、法醫檢驗、事故資料的統計分析,從高劑量向低劑量推算,找出早期病態的最低
生物有效劑量,進而提出環境質量的安全濃度。但有的學者認為處於耐受、代償狀態而暫時沒有表現出臨床症狀的人,不能看成是健康者,應當看作處在“疾病”的早期階段。因此,他們認為應對接觸者和實驗動物,採用行為、神經生理和其他靈敏指標進行調查和研究,由低劑量向高劑量進行觀察,以查找從適應轉向耐受的
最低有效劑量水平(
閾劑量)。
在制訂環境衛生標準時要用
環境毒理學和
環境流行病學調查等方法,從多方面選取最敏感的觀察指標,求出對人體的閾劑量,按照“最敏感”的原則,選擇最低的閾濃度或閾下濃度作為提出最高容許濃度的基礎。主要方法有:
環境毒理學方法
急性毒性試驗是根據實驗動物死亡、昏倒、麻醉等指標來測定毒物的毒性大小,以半數致死量(LD50)或半數致死濃度(LC50)來表示。慢性毒性試驗是模擬人類接觸某種有害物質的實際條件,測定此種物質對整體作用的閾濃度(劑量)或閾下濃度(劑量)。閾濃度是指可以引起整個
機體或機體中的較重要的器官、系統的功能狀態變化的最低濃度。測定的閾濃度或閾下濃度是提出
最高容許濃度值的
基本參數。這種生物模擬實驗結果提出的
環境介質中的有害物質的
最高容許濃度,只能作為試行值,還須經過試用、觀察和修訂,才能適用於人群。從預防醫學觀點出發,只研究對健康有明顯損害作用的一般中毒指標是不夠的。以往的
環境毒理學著重於實驗動物的生理、生化、組織病理等方面的變化,即使消耗大量動物和進行長時間的慢性試驗,對於
化學物質的致畸、致突變和致癌作用的遠期危害性,往往仍不能提出充分的論據。因此,必須藉助遺傳毒理學的方法(如染色體畸變分析和基因突變試驗等),才能提出更可靠的定量限制標準。
人體感覺作用和負荷測定法
在
動物實驗的基礎上,在對人體無損害的原則下,某些受試物的刺激作用和臭氣、味道等,可通過人體的感官測定。人體與某些化學物質接觸,可產生反射性和感官性反應。反射性試驗常用於確定大氣中有害物質的一次
最高容許濃度;感官性試驗常用於確定水中化學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而人體負荷的測定是直接對血、尿、唾液、糞便、毛髮、
指甲、乳汁、脂肪等
生物材料中的一種或多種有害物質含量的測定與同種物質在環境中所存在的量進行
相關性分析作出的。據此提出的環境衛生標準較為可靠。但這種方法也有其局限性,如刺激黏膜、腐蝕皮膚的鹵素、酸類或進入人體內不溶解、不吸收的二氧化矽等物質在人體內的負荷量,就難以測定。
環境流行病學方法
動物實驗雖然能嚴格控制條件並可以重複進行,但由於人與環境之間的關係很複雜,有許多因素在實驗條件下還無法模擬,同時人和動物的感受性也不盡一致,因此,通過動物實驗獲得的閾濃度等,還須對接觸的人群進行
環境流行病學的動態觀察,以驗證動物實驗的結果。
環境生態學方法
污染物進入土壤和水體後,在
微生物參與下進行生物氧化而得到淨化;但是有些污染物能抑制或者殺滅這些微生物,阻礙生物氧化過程的正常進行。為保護環境和維持生態平衡而提出的環境中污染物的最高容許濃度或劑量,必須低於可以影響生態系統的閾濃度。
數學計算法
為縮短
環境毒理學的研究周期,尋找快速確定化學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方法而產生的。近年來,通過衛生實踐和毒理資料的分析,發現某些污染物的環境衛生標準與這些物質的急性毒性、
分子結構、某些理化參數、感官性狀等之間具有相關性,從而提出了確定最高容許濃度的一系列數學方程式。但是在這種計算公式中沒有包括污染物的致畸、致突變和致癌等方面的作用,所以仍處於探索階段。
種類 按照對環境介質大氣、水、土壤等的要求和用途,環境衛生標準主要可分為:
大氣質量標準
如中國《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規定的“居住區大氣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即為居住區的大氣衛生標準。大氣污染物的濃度受生產周期、氣象條件等的影響,隨時都在發生變化,而污染物對人群的危害性與污染物接觸時間及濃度有關,因此,一般有“一次最高容許濃度”和“日平均最高容許濃度”兩種規定。一次最高容許濃度指任何一次測定結果的最大容許值,是對具有刺激性和致敏性等的急性毒作用為主的有害物質規定的短時間(15~20分鐘)接觸的上限值(毫克/米3)。日平均最高容許濃度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濃度的最大容許值,是對具有全身性作用的蓄積性和慢性以及遠期效應為主的有害物質規定的日平均上限值(毫克/米3或微克/米3)。
水質標準
主要有
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和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如中國《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的“地面水水質衛生要求”和“地面水中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即屬於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它規定取水點的水質在任何情況
下採樣測定時,都不得超過的上限值(毫克/升)。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是為維持人體的正常生理功能,對必需的和非必需的或有害的元素的限量、感官性狀、制水過程中投加物質含量以及
細菌學指標等所作的規定。
土壤衛生標準
這種標準的制訂原則、方法與地面水、大氣、食物
殘留量標準不同。它不是直接以土壤表面污染容許劑量為基礎,而是按照在不易分解而有蓄積性的毒物(如重金屬、農藥等)污染的土壤上種植的農作物中容許殘留量反推計算而求得的。
放射防護標準
以特定的電離輻射對人體健康可能產生的影響為依據,規定各种放射性同位素在
水體和大氣中的最高容許濃度。
總攝入量
目前各國的環境衛生標準,都是按照不同的
環境介質分別制訂的。隨著工農業生產的發展和某些化學物質(如農藥等)的廣泛套用,在
局部地區或工廠周圍地區,同一種物質可能通過空氣、水、土壤、食物或職業環境等不同途徑同時侵入人體,在體內積累,加重其危害性。因此,世界衛生組織和糧農組織建議按照總攝入量概念規定
每日容許攝入量 (ADI)標準來解決這個問題。所謂
每日容許攝入量是指在人的一生中,每日通過各種途徑,攝入某種物質對人體健康不會產生已知的任何不良影響的劑量,用每公斤體重攝入的毫克數表示。也可按成年人平均體重60公斤,將
每日容許攝入量換算成為每人每日由各種途徑分別容許攝入的量,以毫克數表示。可按下式計算: ADI=D1+D2+D3+……式中ADI為
每日容許攝入量(毫克);
D1為每日容許通過食物進入人體的
重量(毫克);
D2為每日容許通過飲水進入人體的重量(毫克);
D3為每日容許通過空氣進入人體的重量(毫克)。
以
農藥為例,通過大量的調查表明,隨著食物、水和空氣每日進入人體的農藥總量的分配百分比,對
有機氯農藥一般按93%、6%和1%計算;對有機磷農藥按84%、10%和6%計算。成年人體重按60公斤,每日需食物(包括蔬菜)1公斤、水 3升和空氣12米3計算。按上述公式可計算出農藥在大氣、水、食物中的最高容許濃度和殘留量。 關於不同種污染物的聯合作用(見
化學物質聯合作用)的標準,有些國家也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