閾劑量的定義
閾劑量(thresholddose)指藥物引起受試對象出現某種可觀察到的藥理效應時的最低劑量。又稱為最小有作用劑量(minimaleffectlevel,MEL)。
閾劑量的概述
閾劑量(或閾濃度)以下的劑量為閾下劑量(或閾下濃度)。在閾下劑量的作用下,用現代檢查方法不能觀察到機體的任何異常生理、生化反應或潛在的病理學改變。在實際套用中只選擇閾下劑量中一個最大的劑量,這一劑量稱為最大無作用劑量(或最大無作用濃度)。一般所說的閾下劑量就是指最大無作用劑量。
閾劑量的分類
閾劑量包括急性閾劑量和慢性閾劑量
1、慢性閾劑量:長時間反覆染毒引起機體某種有害反應的最小劑量,為制訂毒物容許標準時的基本參數。
2、急性閾劑量:一次染毒後,引起機體某種有害反應的最小劑量,用以評價毒物急性毒性下限。
閾劑量的差異表現
如果某藥物只呈現一種藥理效應,則閾劑量只有一個劑量值;如果某藥物有多種藥理效應,那么表現不同效應時的閾劑量就不一定是一樣的。
對於許多通過受體機制發揮作用的藥物而言,如果受體分布廣泛,往往導致藥物作用選擇性差、藥物效應多,此時各種效應的閾劑量差異表現為各效應組織或器官對藥物的敏感性差異。閾劑量小則表明敏感性高,反之則低。對於藥理效應而言,從用藥目的角度可以分為治療作用和不良反應,效應的閾劑量高低只是反映產生效應所需的最小濃度或劑量不同而已,而這種不同可能暗示某效應有著不同的內在作用機制存在,值得進一步研究下去,如果是受體機制則可能意味著不同器官組織分布的受體有不同亞型存在。如戊巴比妥鈉的作用機制之一是調節腦內GABAA受體功能,而該受體有多種有功能的亞型存在。因此,不同亞基組合形成的受體與配體的親和力可能存在差異,進而導致不同效應在不同的閾劑量出現。
另外,藥物效應的閾劑量並不是固定不變的。在多次重複給藥後,機體對藥物的敏感性降低,需要加大劑量才能達到原有效果,此時該效應的閾劑量是增加的,我們稱這種現象為耐受性。這種閾劑量的改變不是由於親和力的改變,而是受體數量降低或內在活性降低的結果。
閾劑量的臨床意義
閾劑量是確立最大無作用劑量的依據;最大無作用劑量又是確立有害物質在環境中的最大容許濃度的毒理學依據。
從閾劑量開始到剛好引起受試動物死亡的劑量為止(實際工作中以半數致死量為上限),為毒物的毒作用帶。毒物的毒作用帶範圍越小,危險性就越大。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效應產生的閾劑量比較大,觀察手段或方法有特殊要求,此效應可能被其他效應所掩蓋,出現其效應被無意中忽視的情況。比如對於巴比妥類中毒的病人,臨床上容易觀察到的是呼吸抑制現象,而心功能抑制現象可能被掩蓋或被認為繼發於呼吸抑制,如果在搶救過程中僅注重呼吸興奮藥的使用而忽略了強心藥物的使用,則可能導致搶救失敗。
相關術語
吸收量
污染物對人體危害的程度,主要取決於污染物進入人體的劑量。一般用機體的吸收量來表示,單位常用每公斤體重的毫克數表示。吸收量不同於攝入量,後者是經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膚進入機體的污染物的數量;前者則指攝入機體的污染物通過細胞膜進入血液的數量。污染物對機體所起的毒害作用主要取決於機體的吸收量。
閾濃度
如果毒物的最小劑量是以濃度表示的,則稱為閾濃度。閾劑量(或閾濃度)以下的劑量為閾下劑量(或閾下濃度)。
閾下劑量
即最大無作用劑量,低於閾劑量,沒有觀察到機體產生不良效應的最大劑量稱為最大無作用劑量(或最大無作用濃度)。在經口毒性實驗中,套用最敏感的實驗動物品種和毒性指標,未觀察到任何毒性作用的最高劑量。該劑量低於有害作用的閾劑量。常在亞急性、亞慢性和慢性毒性試驗確定最大無作用劑量。慢性最大無作用劑量是制訂環境中外來化合物容許限量的重要依據。與此相似的術語有無作用水平、無反應水平 (noresponse level)、無可見作用水平及無可見有害作用水平。
毒作用帶
從閾劑量開始到剛好引起受試動物死亡的劑量為止,為毒物的毒作用帶。此帶範圍越小,危險性愈大。閾劑量和最大無作用劑量是制定衛生標準和環境標準的主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