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理工作制度(試行)

《環境監理工作制度(試行)》在1996.11.14由國家環保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監理工作制度(試行)
  • 頒布單位:國家環保局
  • 頒布時間:1996.11.14
  • 實施時間:1996.11.14
一、環境監理人員工作守則
1.認真學習掌握環保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及環保專業知識。
2.熱愛本職工作,熟悉監理業務,掌握監理工作程式和工作方法。
3.做到依法行政,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4.正確行使職權,秉公執法,清正廉潔,遵守行為規範。
5.查處迅速,及時報告監理工作情況。
6.履行工作職責,恪守監理工作範圍,嚴守被監理單位技術業務秘密。
二、公開辦事規則
l.增加執法透明度,自覺接受各方監督。
2.公開環境監理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式。
3.公開環境監理執法依據和結論。
4.公開環境監理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
5.現場監理必須有兩名以上監理人員參加。
6.執行任務時佩戴統一執法標誌,出示環境監理證件。
三、現場環境監理
1.對重點污染源及其污染防治設施的現場監理每月不少於1次。
2.對一般污染源及其污染治理設施的現場監理每季不少於1次。
3.對建設項目、限期治理項目現場監理每月不少於1次。
4.對海洋生態、自然保護區、生態示範區、綜合治理工程、煙塵控制區、噪聲達標區現場監理每季不少於1次。
5.對機動車尾氣、禁鳴路段噪聲等按規定進行現場監理。
6.對民眾舉報的污染源,及時進行現場監理。
四、現場巡視監理
1.保證現場巡視監理次數,提高巡視監理質量。
2.開展節、假日期間和夜間的值班巡視監理。
3.現場巡視監理須帶便攜監測儀器和取證設備。
4.認真詢問,耐心回答有關問題。
5.詳細記錄現場查訪情況,認真填寫《現場監理記錄》,經被監理單位有關人員簽字後,報監理機構負責人閱批。
6.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取證並按規定採取相應處理措施。
五、徵收排污費工作
1.嚴格執行排污收費標準,堅持"依法、全面、足額、按時"的徵收原則。
2.徵收依據充分,核算金額準確,操作程式合法。
3.對被徵收排污費的單位公布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污費徵收標準,公布監測數據或排污量核定依據。
4.統一票據、統一徵收、統一收費專戶、統一管理。
5.符合排污費減、緩、免條件的,由繳費單位提出申請,按規定審批。
6.排污收費應按月或按季結清,及時解繳國庫。
六、污染事故和糾紛查處
1.登記報告:對管轄範圍內的事故、糾紛投訴及時登記,對重大、特大的事故或糾紛應及時按規定上報。
2.快查快辦:查處人員應儘快著手進行案件的查處工作,一般要求一周內立案,三個月內結案。
3.現場調查:所有受理案件都應進行現場調查、取證,掌握第一手資料。
4.查處結案:所有受理案件均必須進行查處,有調查情況,有處理意見,任何人無權扣壓不辦。
七、環境監理稽查
1.上級環境監理機構對下級環境監理工作負有指導、培訓和檢查監督的責任。
2.下級環境監理機構必須積極參與上級組織的各項活動,按時完成交辦的各項工作並及時報告完成情況。
3.下級環境監理機構每年12月底前應向上一級環境監理機構報告本年度轄區環境監理工作的全面情況。
4.上級環境監理機構對下級監理工作每年至少檢查一次,對不能依法履行監理職責的責令其改正,直至報請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上收其部分環境監理許可權。
5.上級環境監理機構對下經監理機構中不適宜從事環境監理工作人員,可建議其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將其調離監理崗位。
6.下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聘任監理人員須經上一級監理機構審查同意,下級環境監理機構負責人任免須徵求上一級環境監理機構的意見。
八、對排污單位來文、來函的回覆
1.堅持分級處理,按許可權回復的原則,做到件件復函。
2.上級或主管部門批辦件,一周內提出處理意見,報批辦單位。
3.對來文、來函應按收文登記、領導閱示、專人處理程式辦理,由主管領導簽發直接復函。
4.來文、來函一般在15日內復函,對口頭、電話報告,做好記錄,一般不作正式復函。
5.對已函復的來文、來函,監理人員應按函復意見執行。
6.已來文、來函及函復件,全部資料應整理存檔。
九、環境監理檔案管理
1.環境監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資料應定期移交檔案管理人員。
2.檔案管理人員對接收進庫的各類檔案資料要及時登記,進行科學分類、編目、排架。
3.定期檢查檔案保存情況,發現破損和字跡不清的應及時修補、複製。
4.檔案庫存做到帳物相符,搞好檔案開發利用。
5.環境監理人員可按規定查閱環境監理業務檔案,借出使用需辦理借閱手續。
6.非監理機構人員查閱檔案資料,須經監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後,方可查閱。
7.需要摘抄、複製檔案資料,須經主管領導批准同意。
8.借閱檔案資料必須妥善保管,注意保密。
十、環境監理票據使用
1.排污收費票據和罰款票據由票據管理人員統一管理。
2.領取票據時,應登記票據種類、號碼、發放日期,使用人應履行簽字手續。
3.使用人應認真填寫,出現填寫錯誤須在票據上加蓋"作廢"章或註明"作廢"字樣,不得撕毀。
4.如票據丟失,應及時向票據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報告並聲明作廢。
5.票據使用完畢,需重新領取票據時,須把用完的票據存根如數交回,並由票據管理人員審核存檔。
6.對已開出的下落不明的票據,通過銀行收款的,由排污費財務人員查找,直接送達繳款單位的,由送達人查找。
7.排污收費應帳據相符,超過三個月未入帳的票據,由排污費財務人員負責追回。
8.繳款單位將票據丟失要求補發的,應持單位正式介紹信,經監理人員核對後方可補發,補發的票據應註明原票據號,並將介紹信附在新補票據存根上。
十一、執法文書使用管理
1.執法文書由檔案管理人員負責保管。
2.領用執法文書,須經主管領導批准。
3.填寫執法文書,應按規定要求填寫,內容規範、準確。
4.傳送執法文書須按管理許可權經有關領導審核簽發。
5.送達執法文書,須辦理執行單位簽收手續。
6.執法文書使用完畢,按一事一卷的原則立卷歸檔。
十二、環境監理人員培訓管理
1.環境監理人員均應接受崗位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2.縣及縣以上環境監理機構負責人,應取得國家環境保護局崗位培訓合格證書,其他環境監理人員應取得國家環境保護局或省環境保護局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3.新上崗或換新崗的環境監理人員應經崗前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4.環境監理人員每工作五年至少應經一次業務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5.積極引導、鼓勵環境監理人員學習政治理論、科學文化和環保專業知識。
6.積極創造條件,組織環境監理人員相互交流、相互學習
國家環保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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