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理工作程式(試行)

《環境監理工作程式(試行)》在1996.11.14由國家環保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監理工作程式(試行)
  • 頒布單位:國家環保局
  • 頒布時間:1996.11.14
  • 實施時間:1996.11.14
一、污染源監理工作程式
1.計畫管理
(1)分列轄區內重點、一般污染源名錄:
(2)按《污染源監理制度》制定現場監理計畫
2.現場監理
(1)正常;
(2)異常;
及時處理,必要時通知監測站採樣分析。
3.工況調查
(1)查環保設施運行及管理情況;
(2)查生產及工藝狀況;
(3)查現場技術資料與運行記錄;
(4)訪現場操作人員及有關管理人員;
(5)現場取證;
(6)記錄現場查訪情況。
4.視情處理
(1)正常;
(2)異常,徵收排污費,並依法做出相應處理:
對違章的,填發《現場處理決定通知書》,對違法的,屬現場處罰範圍執行《現場處罰工作程式》,屬環境監理機構處罰範圍執行《環境監理行政處罰基本程式》,超過上述處罰範圍填寫《環境監理行政處罰建議書》上報。
5.定期複查
對異常情況按規定期限進行複查。
6.總結歸檔
(1)按月總結監理情況,註明發現問題和處理意見;
(2)所有記錄、材料分類歸檔。
二、污染防治設施監理工作程式
1.收集信息
(1)環保系統內部溝通;
(2)日常現場監理信息;
(3)民眾舉報。
2.分類建檔
(1)分列轄區內廢水、廢氣、噪聲、固體廢物等污染防治設施目錄;
(2)按台(套)建立設施檔案。
3.目標管理
(1)每年每台(套)至少計畫監理一次,反映最佳處理效果;
(2)每年每台(套)至少隨機監理一次,反映日常管理水平和處理效果。
4.日常監理
執行《污染源監理工作程式》。
5.視情處理
(1)正常;
(2)異常:
對超標排污的,按規定徵收超標排污費;對運行不正常的,責令恢復正常運行;對擅自停運或拆除的,屬現場處罰範圍執行《現場處罰工作程式》,屬環境監理機構處罰範圍執行《環境監理行政處罰基本程式》,超過上述處罰範圍填寫《環境監理行政處罰建議書》上報。
6.總結歸檔
(1)按年總結,註明其運行率、處理率、達標率;
(2)按規定向上級報告設施運行率、處理率、達標率;
(3)所有記錄、材料分類歸檔。
三、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理工作程式
1.收集信息
(1)環保系統內部溝通;
(2)日常現場監理信息;
(3)民眾舉報。
2.現場監理
(1)聽取建設單位介紹;
(2)對有"環評"及"三同時"審批意見的建設項目:
已投入生產或使用,檢查污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是否同時建成並投入運行;未投入生產或使用,檢查污染防治設施與主體工程是否同時施工。
(3)對無"環評"及"三同時"審批意見的建設項目:
報告有關主管部門並按規定進行處罰。
3.視情處理
(1)正常;
(2)異常:
對已投入生產或使用的,加倍徵收排污費;屬現場處罰範圍執行(現場處罰工作程式),屬環境監理機構處罰範圍執行《環境監理行政處罰基本程式),超過上述處罰範圍執行《環境監理行政處罰建議書》上報。
對未投入生產或使用的,報告有關主管部門並填寫《環境監理行政處罰建議書》上報。
4.定期複查
對異常情況按規定進行複查。
5.總結歸檔
(1)按年總結,註明異常情況和處理結果;
(2)有關記錄、材料按項目立卷歸檔。
四、限期治理項目監理工作程式
1.收集信息
(1)環保系統內部溝通;
(2)日常現場監理信息。
2.現場監理
按《污染源監理制度》檢查治理進度。
3.視情處理
(1)正常;
(2)異常:
對逾期未完成的,加倍徵收排污費並填寫《環境監理行政處罰建議書》上報。
4.總結歸檔
(1)按項目立卷歸檔,註明發現問題和處理意見;
(2)所有記錄、材料分類歸檔。
五、排污許可證監理工作程式
1.收集信息
轄區內發放的正式或臨時排污許可證的有關資料。
2.制定計畫
按《污染源監理制度》制定監理計畫。
3.現場監理
(1)是否持證排污;
(2)計量裝置運行情況;
(3)是否超量排污。
4.視情處理
(1)正常;
(2)異常:
對無證排污的,加倍徵收排污費;並屬現場處罰範圍執行《現場處罰工作程式》,屬監理機構處罰範圍執行《環境監理行政處罰基本程式》,超過上述處罰範圍填寫《環境監理行政處罰建議書》上報。
對計量裝置運行異常的,責令限期恢復正常。
對持證超量排污的,加倍徵收排污費並填寫《環境監理行政處罰建議書》上報。
5.總結歸檔
(1)按月總結監理情況,註明發現問題和處理意見3
(2)所有記錄、材料分類歸檔。
六、徵收排污費工作程式
1.排污申報
通知轄區內一切排污單位按《排污申報表》的要求,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其排放污染物的情況。
2.排污量核定
(1)擬定排污收費污染源監督性監測計畫,報主管部門審核後交由監測站組織實施;
(2)根據監測數據、排污單位的排污申報、日常現場監督監理記錄及有關資料,核定各排污單位的實際排污量。
3.核算排污費
(1)按規定的收資標準和排污單位的實際排污情況,計算各類污染物的排污收費額;
(2)根據日常現場監理情況及有關情況,核算排污費"四項收費"的徵收額。
4.依法徵收
(1)發出征收排污費通知書,限期排污單位20天內繳納或委託銀行收款;
(2)對逾期未繳納者發出《限期繳納排污費通知書》;
(3)對限期催繳無效者,發出《環境監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5.強制執行
對超過起訴、複議期仍不繳納排污費和不履行有關行政處罰決定者,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解繳國庫
(1)按規定及時將所徵收的排污費全額解繳國庫;
(2)按規定應上交上級環保部門的排污費,應分級解庫或交由上級環保部門解繳國庫。
7.排污費減緩免
(1)因排放污染物種類、數量或濃度發生變化而需要減免排污費的,由繳費單位提出申請,經監理人員核實後,按規定予以減免;
(2)因排污量核定有誤或執行排污費"四項收費"政策有誤或核算有誤的,一經發現,由監理人員予以糾正;
(3)因排污單位經濟狀況不佳而要求緩繳排污費(但不得減免排污費),由繳費單位提出申請,報請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批准的緩繳期間內,不再徵收滯納金。
8.總結歸檔
徵收排污費過程中的一切檔案材料、票據等均須按規定整理歸檔。
七、環境保護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程式
1.收集信息
(1)排污費徵收及拖欠情況;
(2)排污費解繳入庫情況;
(3)污染治理需求;
(4)環保自身建設需求。
2.編制計畫
(1)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度編制污染治理貸款(補助)資金使用計畫;
(2)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度編制環保補助費使用計畫。
3.計畫執行
(1)財政部門按照批准的各項資金使用計畫,將環保補助資金撥入環保部門的資金專戶;
(2)環保部門根據項目進度撥付資金;
(3)按期收回污染治理貸款本息;
(4)用款單位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及效益情況報表;
(5)環保部門向上一級環保部門及同級財政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及效益情況報表。
4.財務管理
(1)設立排污費徵收專戶及各項資金使用專戶;
(2)按排污費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辦法設立排污費資金收支帳戶;
(3)按規定及時向上級環保部門報送排污費財務季報、年終快報和年度收支預決算報表;
(4)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收支預、決算報表和其他報表。
5.總結歸檔
環保補助資金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的一切檔案、會計賬簿、票據、報表等均須按規定整理歸檔。
八、現場處罰工作程式
1.及時取證
對監理中發生或發現的符合現場處罰條件的環境違法行為,及時取證,製作《詢問、調查筆錄)。
2.陳述
(1)違法事實及證據;
(2)處罰理由及法律依據。
3.現場處罰
(1)填寫《現場處罰決定通知書》一式二聯;
(2)《現場處罰決定通知單》第一聯交被處罰單位有關人員簽收,第二聯環境監理機構存檔。
4.報告情況
將《現場處罰決定通知單》第二聯、證據材料及《詢問、調查筆錄》呈報領導審閱。
5.強制執行
對超過起訴和複議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結案歸檔
填寫《查處案件終結報告書》,按一案一卷歸檔。
九、環境監理行政處罰基本程式
1.立案登記
對現場監理中發生或發現以及民眾檢舉或控告的違法行為,填寫《查處環境違法案件登記表》。
2.調查取證
核實違法事實並取證,製作《詢問、調查筆錄》。
3.按處罰權處理
(1)屬現場處罰範圍的,執行《現場處罰工作程式》;
(2)屬環境監理機構處罰範圍的,執行本程式4-7;
(3)屬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處罰的,填寫《環境監理行政處罰建議書》,與調查材料一併上報。
4.審核決定
(1)監理小組提出行政處罰意見;
(2)聽取被處罰單位陳述;
(3)審議小組審議處罰決定;
(4)監理機構負責人簽發《環境監理行政處罰決定通知書》。
5.送達簽收
送達人要求受件人在《送達回證》上籤收,對拒絕簽收的要註明送達情況。
6.強制執行
對超過起訴和複議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填寫《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結案歸檔
填寫《查處案件終結報告》,按一案一卷歸檔。
十、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調查和處理程式
1.現場處理
(1)採取應急措施,控制污染;
(2)必要時通報或疏散周圍單位和民眾;
(3)其他應變事宜。
2.現場調查和報告
(1)勘察現場,了解情況;
(2)調查取證;
(3)事故速報;
(4)事故確報。
3.依法處理
(1)討論、研究、決定事故處理意見;
(2)下達處理決定並提出賠償意見;
(3)落實處理意見。
4.結案歸檔
填寫《查處案件終結報告書》,按一案一卷歸檔。
十一、環境污染糾紛調查處理程式
1.登記立案
(1)當事人書面或口頭申請;
(2)申請審查並立案登記;
(3)調查準備。
2.調查核實
(1)現場調查核實污染事實;
(2)取證、鑑定等。
3.調解處理
(1)召開當事人參加的協調會;
(2)製作會議紀要;
(3)制發《環境污染糾紛處理意見書》;
(4)書寫處理結果報告並上報。
4.結案歸檔
按一案一卷歸檔。
十二、環境監理稽查工作程式
1.計畫管理
(1)按照《環境監理稽查制度》擬定年度稽查計畫l
(2)應下級環保部門要求,實施環境監理稽查。
2.稽查範圍
(1)檢查下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貫徹環保法律、法規及規章情況;
(2)監督檢查下級環境監理機構履行"三查二調一收費"監理職責情況。
3.外部稽查
查閱下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有關檔案、材料。
4.內部稽查
(1)聽取下級環保部門及其監理機構工作匯報;
(2)查閱有關檔案、檔案資料;
(3)聽取被監理單位的意見;
(4)環境監理現場稽查。
5.稽查處理
(1)正常;
(2)異常:
對與國家環保法律、法規、規章相悖的地方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檔案等,報請同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請人大、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糾正;
對不能依法履行監理職責的應要求其改正,直至報請同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上收部分環境監理許可權;
對不適合從事環境監理工作的下級監理人員,建議其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將其調離監理崗位。
6.總結歸檔
(1)向同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環境監理稽查報告;
(2)有關檔案、材料整理歸檔。
國家環保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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